昌图县校车安全管理制度
为进一步加强我县校车安全管理工作,有效预防道路交通事故,努力清除校车安全隐患,保障乘车学生生命安全,维护校车正常运行秩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及《校车安全管理条例》,结合昌图县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一、校车车主职责
1、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校车安全管理条例》及各主管部门、学校及公司的规章制度,服从管理、检查和监督,遵守职业道德,文明服务,预防交通事故和安全隐患发生。
2、按照教育局及学校的规定时间妥善安排好学生乘车,避免出现学生上学乘车早、回家乘车晚的情况,学校串课要无条件接送乘车学生。掌握乘车学生信息(包括:学生姓名、班级、乘车站点、监护人和班主任姓名及联系方式等),为乘车学生提供安全准确、及时周到的优质服务,做好学生候车、乘车、交接的管理工作,做到全程照管、无缝交接,把学生安全交到监护人手中。
3、车主自愿购置使用的校车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1)必须符合校车安全国家标准,取得机动车检验合格证明,并在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办理注册登记,按照《校车安全管理条例》规定取得《校车使用许可》及校车标牌,标牌要随车携带摆放在明显位置,禁止使用未取得校车标牌的车辆提供校车服务。
(2)配备统一的校车标志灯和停车指示标志;配备逃生锤、干粉灭火器、急救箱等安全设备,放置在便于取用的位置,确保性能良好、有效适用;配备具有行驶记录功能的卫星定位装置,确保校车实时监控系统处于良好的工作状态,设备异常立即上报。
(3)每半年进行一次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并按要求及时递交材料参加《校车使用许可》年审、换证。
(4)必须投保“三险”,即:车辆交强险、第三者责任险(不低于100万元保额)、车辆座位险(每座不低于50万元保额,每次事故每人责任限额、死亡伤残责任限额及医疗费用责任限额为50万)。车主要提前续交保险并将保单送交公司存档,保险费由车主承担。严禁出现保险逾期、保额不足或退保等情况。
(5)按照《校车安全管理条例》规定为校车配备取得校车驾驶资格的驾驶人,并安排有责任的照管人员随车全程照管乘车学生,严禁聘用未取得校车驾驶资格的机动车驾驶人驾驶校车。如驾驶员或照管员因事、因病请假,车主应及时上报说明情况,并安排具有相同资质的驾驶员或照管人员替班。
(6)按国家规定做好校车安全维护,建立安全维护档案,保证校车处于良好技术状态。不符合安全技术条件的校车应当停运维修,消除安全隐患。冬季必要时为校车配备防滑设施(如:防滑链、防滑胎等)
4、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驾驶员超员、超速驾驶校车,如校车运力不足可申请增车;严禁私自更新和改变车型;严禁校车从事未经允许的营运活动;严禁在校车内出售小食品或其它商品;严禁校车乱收费、乱涨价。
5、与学生及家长等沟通应文明礼貌,遇有诉求耐心聆听,寻求妥善的处理办法,问题无法解决及时上报。
二、校车驾驶员职责
1、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严格按照机动车道路通行规则和驾驶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文明驾驶,每年接受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审验。
2、按照教育局和学校的规定时间接送学生,按照审批确定的路线安全有序运行,不得任意变更停车站点,不得私自改变行车路线,不得违规提前发车或漏接、误接、造成学生未能乘车回家等情况。
3、带齐驾驶证、行车证等必要证件,开车时注意力集中,注意车速、车距、路况,正常使用灯光、制动,养成良好的驾驶作风。校车接送学生时应在校车停靠站点处停靠,开启校车标示灯、伸出停车指示牌,待学生离开车门后方可关闭车门,预防车门夹伤等情况发生。未运载学生上道路行驶的,不得使用校车标牌、校车标志灯和停车指示标志。
4、做好校车保养和维护,经常检查校车主要机件,保持安全良好的车辆技术状态。出车前对校车例行检查,尤其是制动、转向、外部照明、轮胎、安全门等,发现问题及时调整,不得驾驶存在安全隐患的校车上道路行驶。熟悉校车性能、行驶路线、停靠站点,掌握行车规律,提高安全意识和技术水平,确保行车安全。
5、学校放学前将校车停好,严禁校车在放学时或学生上车后在校内调头或倒车;严禁在校内吸烟、乱丢垃圾、乱按喇叭;严禁在学生未全部上车前启动校车;严禁在校车载有学生时给校车加油,严禁在校车发动机引擎熄火前或不拔车钥匙擅离驾驶座位;严禁超员超速、违章超车停车;严禁在车门未关好时行车;严禁行车时接打电话、吸烟、饮食等妨碍安全驾驶的行为;严禁光脚或穿拖鞋开车;严禁下陡坡时熄火或空挡滑行;严禁在驾驶室前后窗悬挂妨碍驾驶视线的物品;严禁疲劳驾驶、带病驾驶或酒后驾车;严禁驾驶技术状况不良和与驾驶资格不符的校车;严禁用校车带人学车;严禁将校车交给无校车驾驶资质的人员驾驶;严禁装运易燃易爆危险品、有毒物品、管制刀具等。
三、校车照管员职责
1、熟悉掌握乘车学生及监护人信息和面容,热情周到为学生乘车提供优质服务,看护好学生乘车安全,尤其对低年级学生上下车及乘车途中要格外注意。
(1)发现驾驶人无校车驾驶资格、饮酒或醉酒后驾驶、身体严重不适及校车超员等明显妨碍行车安全情形时,制止校车开行。制止驾驶员在运载学生时给校车加油;不熄发动机、不拔车钥匙擅离驾驶座位等危险操作。
(2)学生上下车时在车下引导、指挥,维护上下车秩序。校车开车或倒车前协助驾驶员观察车周围情况,做出提醒,预防险情发生。
(3)清点核对乘车学生人数,发现缺少立即联系监护人或班主任,杜绝漏接、误接学生的情况发生。帮助、指导学生安全落座,系好安全带,确认车门关闭后示意驾驶人启动校车。
(4)校车运载学生过程中禁止除驾驶人、随车照管人员以外的人员乘坐,校车副驾驶座位不得安排学生乘坐,严禁长时间接打电话、玩手机或与驾驶员闲谈。制止学生将头、手等身体部位探出车窗、离开座位、争吵打闹、向车外抛撒物品等危险行为;制止学生携带刀具、棍棒等危险品上车;劝阻学生在车上吃零食,尤其是冰棍、烤串等易导致危险发生的食物。如学生不听劝阻要设法保证其安全,立即向学校和监护人反映,重点进行安全教育。管理教育学生时严禁使用不文明语言和行为。
2、校车接送学生时照管员要全程照管,做好学生候车、乘车、交接的管理工作,与学生监护人在停靠站点安全无缝交接。
(1)到达每一处站点时,照管员要先下车组织引导学生,如学生下车需横穿公路,照管员要观察道路安全状况将学生护送过公路交到监护人手中,避免发生危险。
(2)遇监护人未在接送地点等候或陌生人接学生时要提高警觉,照管员要立即与监护人联系核实情况,确定委托接送后方可交接,在不肯定情况下不可让其接走学生。
(3)因特殊原因(恶劣气象条件、交通管制、道路施工、临时封路或交通事故引起堵车、改道等)影响校车通行,造成学生未按时到校或回家晚时,应及时与学校及学生监护人联系。
3、检查车内,确认乘车学生全部离车后照管员方可离车,打扫卫生,保持校车清洁,做好消毒防疫工作,妥善处理垃圾,不可将垃圾丢弃校园或路边。
四、校车通行安全
1、车主、驾驶员及照管员要积极参加各主管部门、公司和学校组织的安全会议、技术培训、应急演练等,认真学习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校车安全管理条例》及上级文件精神,熟练掌握校车安全设施(如灭火器、安全锤、逃生门等)的使用方法及注意事项,掌握应急处置和逃生要诀,加强安全意识,提高自救能力。
2、车主、校车驾驶员、随车照管员要身心健康,无传染性疾病,无癫痫、精神病等可能危及校运安全的疾病病史,无酗酒、犯罪、吸毒行为记录,工作时着装整洁举止文明,工作日不饮酒、车内不吸烟。
3、校车不得无故停运,如接送学生途中出现故障不能安全行驶时要立即上报,并由车主负责安排合格校车转运学生,不得让学生自行解决乘车问题,更不能弃学生不管让其自行离校或回家。
4、校车发生交通事故,驾驶员和照管员应当立即报警,设置警示标志。乘车学生继续留在校车内有危险的,驾驶员和照管员应当将学生撤离到安全区域,并及时与紧急救护、交警、校车办、公司、学校、车主、学生监护人、保险公司等联系处理后续事宜。
5、载有学生的校车行驶时最高时速不得超过60公里,在急弯、陡坡、窄路、窄桥以及冰雪、泥泞的道路上行驶,或者遇有雾、雨、雪、沙尘、冰雹等低能见度气象条件时,最高时速不得超过20公里。遇大雾、冰雪等恶劣天气或路况,影响校车通行,无法保证校车出行安全时,车主应及时向学校或公司请示,经同意后通知学生家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