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昌图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昌市监处罚〔2023〕第282号

来源:昌图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时间:2023-11-15

昌图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昌市监处罚〔2023〕第282号
当事人:昌图县古榆树镇大房村xx卫生室(法定代表人:张xx)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登记号:PDY001254211224xxxxxxx;
法定代表人:张xx;
住址:昌图县古榆树镇大房村一组;
身份证号码:21122419xxxxxxxxxx;
2023 年 9 月 12 日我局执法人员经核查,当事人昌图县古榆树
镇大房村 xx 卫生室营业室内货架上存放的一次性使用输液器带针
共 40 包(生产企业:山东朱氏药业集团有限公司,国械注准:
20203140273,有效期:2023.08.23—2025.08.22,批号:23082304),
不能提供医疗器械进货查验记录,
2023 年 9 月 1 日经市场监督管理
部门警告和责令改正后,逾期未改正,情况属实,其行为涉嫌违反
了《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为进一步查清事实,我
局于 2023 年 9 月 12 日予以立案,并指派 xx、xx 负责承办。在调
查期间,我局对当事人采取了现场检查、询问当事人等调查方式及
手段。
经查,昌图县古榆树镇大房村 xx 卫生室于 2023 年 9 月 8 日以
15 元/盒的价格从四平花季医药有限公司购进医疗器械一次性使用
输液器带针(生产企业:山东朱氏药业集团有限公司,国械注准:
20203140273,有效期:2023.08.23—2025.08.22,批号:23082304)
共 40 包 截止 2023 年 9 月 12 日我局执法人员检查发现时止,暂 未使用。当事人 购进医疗器械时,未建立进货查验记录制度 ,2023
年 9 月 1 日经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警告和责令改正后,逾期未改正,
当事人积极配合药品监管部门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
证据材料。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及其副本各一份,证明当事人主体资格;
2.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一份,证明法定代表人身份;
3.现场检查笔录一份,证明当事人 未按规定建立医疗器械进货
查验记录制度 的事实;
4.询问笔录一份,证明当事人 未按规定建立医疗器械进货查验
记录制度 的具体事实;
5.现场照片三张,证明当事人 未按规定建立医疗器械进货查验
记录制度的 现场情况;
6.供货方营业执照、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及随货同行单各一份,
证明当事人涉案商品的合法来源;
7.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一份,证明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当事人
进行过警告的行政处罚。
以上证据均有当事人签字认可,符合证据要求,予以采信。
我局于 2023 年 10 月 19 日依法向当事人下达了昌市监罚告
〔2023〕第 181 号 行政处罚告知书 ,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
述、申辩及举行听证的要求。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 第四十五条第
一款 : “ 医疗器械经营企业、使用单位应当从具备合法资质的医疗
器械注册人、备案人、生产经营企业购进医疗器械。购进医疗器械 时,应当查验供货者的资质和医疗器械的合格证明文件,建立进货
查验记录制度。 ”的规定,属于 医疗器械使用单位未按规定建立医
疗器械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的行为 。依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
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三)项 : “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负责药品
监督管理的部门和卫生主管部门依据各自职责责令改正,给予警告;
拒不改正的,处 1 万元以上 10 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
停产停业,直至由原发证部门吊销医疗器械注册证、医疗器械生产
许可证、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对违法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
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 1 万元以上 3 万元以
下罚款:(三)医疗器械经营企业、使用单位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建
立并执行医疗器械进货查验记录制度; ”的规定,决定给予行政处
罚。
本案中,鉴于当事人积极配合药品监管部门调查,如实陈述违
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涉案产品来源合法且尚未使用,当事
人情节符合《辽宁省药品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定》第
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三)
涉案产品来源合法且尚未销售或使用的;(四)积极配合药品监管
部门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 ”,根据《辽
宁省药品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定》第十四条第一款第
(二)项 规定,适用本罚则从轻裁量阶次,即 1 万元以上 3.7 万
以下罚款。
综上,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 第四
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 《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 第八十九条
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综合自由裁量, 我局责令当事人立即改 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处罚如下:罚款 1.1 万元上缴国库。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凭交款通知
书,将罚没款缴至辽宁省非税待结缴账户中。逾期不缴纳,我局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
第(四)项的规定,每日按处罚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申请人
民法院强制执行。
当事人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
十日内向昌图县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依法直接向铁
岭市银州区人民法院(地址:铁岭市银州区铁西)提起行政诉讼。
当事人对本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
本行政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昌图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公章)
2023 年 10 月 31 日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本文书一式三份, 一份送达,一份归档,一份办案机构留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