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昌图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昌市监处罚[2023] 268 号

来源:昌图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时间:2023-10-31

昌图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昌市监处罚[2023] 268 号
当事人:昌图县三江口镇亚凤菜店(经营者:郭**)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住所(住址):*************************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郭**
身份证(其他有效证件)号码:***************
2023 年 9 月 5 日,我局执法人员在检查中发现当事人昌
图县三江口镇亚凤菜店(经营者:郭**)经营的散装食品无
标签,经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当场行政处罚决定后,逾期未改
正,当事人的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的有关规定,为查清案件事实,立案查处,我局于 2023 年 9
月 5 日予以立案,并指派杨静、耿丙强为负责承办。在调查
期间,我局对当事人采取了现场检查、询问当事人等调查方
式及手段。
经查,2023 年 9 月 5 日,我局执法人员在检查中发现当
事人昌图县三江口镇亚凤菜店(经营者:郭**)经营散装食
品无标签。我局于 2023 年 8 月 24 日曾对当事人的该行为进
行了当场行政处罚决定并给予了警告,责令当事人限期改正
上述违法行为,当事人逾期未改正。涉案商品“散装熟食”
进价 15 元/斤,售价 20 元/斤,共购进 5 斤,涉案金额 共 100
元,涉案商品尚未被销售。 在调查过程中,当事人积极配合调
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营业执照复印件一份,证明当事人主体资格;2.食品经
营许可证复印件一份,证明当事人经营资格在有效期限内,
经营事项合法有效;3.经营者身份证复印件一份,证明经营 者身份合法有效; 4.日常监督检查结果记录表一份,证明当
事人违法经营现场情况;5.现场检查笔录一份,证明现场检
查时当事人违法经营事实;6.询问笔录一份,证明当事人违
法经营的具体事实。7.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一份证明行政执
法人员对其违法经营行为进行过责令改正。8.现场照片二张,
证明经营场所现场检查的食品情况。
本局于 2023 年 10 月 17 日向当事人下达了昌市监罚
告[2023] 156 号《行政处罚告知书》,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
提出陈述、申辩。
本局认为,当事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第六十八条:“ 食品经营者销售散装食品,应当在散装食品
的容器、外包装上标明食品的名称、生产日期或者生产批号、
保质期以及生产经营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 ”当
事人的行为属于 未按规定要求销售食品的行为 。根据《中华
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违反本法规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
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
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
(七) 食品经营者未按规定要求销售食品;
自由裁量理由等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经调查,当事人
未造成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受损, 当事人的违法事实情节适用
《辽宁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食品安全法>裁量基
准》中第一百二十六条对应的从轻阶次,裁量标准为责令改正,
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 0.5 万-1.85 万元罚款。
综上,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
全法》第六十八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
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的规定,现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
并决定处罚如下:罚款:5100 元,上缴国库。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凭缴
款通知书,将罚没款缴至辽宁省非税待解缴账户中。逾期不
缴纳罚款的,我局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
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第(四)项的规定,每日按处罚
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你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
日起六十日内向昌图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
个月内依法向铁岭市银州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
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昌图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 年 10 月 27 日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本文书一式三份,一份送达,一份归档,一份承办机构留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