昌图县人民政府 The People's Government of Changtu Municipality

政府信息公开

昌图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昌市监处罚【2023】237号

来源:昌图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时间:2023-10-31

昌图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昌市监处罚【2023237号

当事人:昌图县金家镇刘**食杂店,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市场主体类型:个体工商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211224MA0UYW****

经营者:**,身份证号码:211224********0938,

食品经营许可证编号:JY1211224004****

经营场所:昌图县*****,主体业态:食品销售经营者,经营项目:预包装食品(不含冷藏冷冻食品)销售,散装食品(不含冷藏冷冻食品)销售。

2023年8月31日,我局执法人员在检查中发现当事人昌图县金家镇刘**食杂店(经营者:刘**)未按规定申请变更经营许可,经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后,逾期未改正。当事人的行为涉嫌违反了《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为查清案件事实,我局于2023年8月31日予以立案,并指派于范、于英春为负责承办。在调查期间,我局对当事人采取了现场检查、询问当事人等调查方式及手段。

调查认定的事实:经查明,2023年8月31日,我局执法人员在检查中发现当事人昌图县金家镇刘**食杂店(经营者:刘**销售小东北“桂花肠”等系列以及安井“龙虾味饼”等系列冷藏冷冻食品,其食品经营许可证载明的经营项目是:预包装食品(不含冷藏冷冻食品)销售,散装食品(不含冷藏冷冻食品)销售当事人于2022年7月份开始没有按照食品经营许可证载明的经营项目从事销售冷藏冷冻食品,至案发时其销售冷藏冷冻食品的销售额为1200多元,食品经营许可证载明的许可事项发生变化,未按规定申请变更经营许可,我局于2023年8月21日曾对当事人上述违法行为下达了责令改正通知书,当事人逾期未改正。在调查过程中,当事人积极配合执法人员调查,主动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营业执照复印件一份,证明当事人主体资格;2.食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一份,证明当事人经营资格。3.经营者身份证复印件一份,证明经营者身份合法有4.2023年8月21日,食品生产经营日常监督检查结果记录表一份,证明市场监管部门对当事人进行过日常检查5.2023年8月31日现场检查笔录一份,证明现场检查时当事人违法经营事实。6. 2023年8月31日询问笔录一份,证明当事人违法经营的具体事实。7.责令改正通知书一份,证明行政执法人员对其违法经营行为进行过责令改正。8.现场照片2张,证明当事人现场违法事实情况。

本局于2023109日向当事人下达了昌市监罚告[2023]174号《行政处罚告知书》,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要求。

本局认为,当事人违反了《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食品经营许可证载明的许可事项发生变化的,食品经营者应当在变化后10个工作日内向原发证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申请变更经营许可。的规定,属于食品经营者未按规定申请变更经营许可的行为。

自由裁量理由等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根据《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规定,食品经营许可证载明的许可事项发生变化,食品经营者未按规定申请变更经营许可的,由原发证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的规定,当事人的违法事实情节符合《辽宁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中本罚则从轻阶次的适用条件,即“责令改正届满之日起1个月内未改正”规定,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2000—4400元罚款。

处理意见及依据:根据《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我们的处理意见是:对当事人处以罚款2100元,上缴国库。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凭缴款通知书,将罚没款缴至辽宁省非税待解缴账户中。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第(四)项的规定,每日按处罚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你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昌图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铁岭市银州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昌图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1017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本文书一式份,份送达,一份归档,一份承办机构留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