昌图县人民政府 The People's Government of Changtu Municipalit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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昌图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昌市监处罚〔2023〕223 号

来源:昌图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时间:2023-10-31

昌图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昌市监处罚〔2023〕223 号
当事人:XXXX;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X;
类型:个体工商户;
经营范围:预包装食品兼散装食品、水果、蔬菜、肉类、农
副产品、日用百货、文化用品、针织品、化妆品、五金电料、零
售。(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
动);
住所(住址):XXXX;
经营者:XXXX
身份证件号码:XXXX
联系电话:XXXX
2023年9月18日,我局执法人员在检查中发现当事人XXXX(经
营者:XXXX)经营的食品进货时未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出
厂检验合格证或者其他合格证明,经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
后,仍未改正,当事人的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
安全法》的有关规定,为查清事实,我局于2023年9月18日予以
立案调查,并指派XXXX、XXXX负责承办,调查中采取了现场检查
与询问等方式。
经查,当事人 XXXX(经营者:XXXX)经营的“素牛排(黑椒
味)”预包装食品,生产者:郑州天顺缘食品有限公司,生产日
期 2023 年 8 月 1 日,保质期:9 个月,净含量 24 克,共 10 袋。
当事人进货时未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出厂检验合格证或
1 页 共 4 者其他合格证明。当事人于 2023 年 9 月 1 日因进货时未查验供
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出厂检验合格证或者其他合格证明的违法
行为受了我局当场行政处罚,当事人仍未改正。涉案商品“素牛
排(黑椒味)”进价 0.9 元/袋,售价 1 元/袋,共购进 10 袋。
涉案金额共 10 元。我局执法人员 2023 年 9 月 18 日现场检查时,
上述商品都在食品货架上摆放经营,不能提供进货查验手续,其
他食品能够提供进货查验手续。当事人全程积极配合检查人员调
查,如实提供相关证据材料。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经营者身份证复印件 1 份,证明经营者身份合法有效。
2、当事人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1 份,《食品经营许可证》
复印件 1 份,证明当事人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3、2023 年 9 月 1 日对当事人检查的《昌图县市场监督管理
局现场笔录》复印件 1 份,证明当事人上次进货时未查验许可证
和相关证明文件的违法行为;
4、《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复印件 1 份,证明执法人员对
其违法经营行为进行过责令改正;
5、《昌图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现场笔录》1 份,证明执法人员
现场检查的具体情况;
6、《昌图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询问笔录》1 份,证明当事人接
受执法人员询问的具体情况;
7、当事人送达地址确认书 1 份,证明送达地址和方式;
8、现场照片 3 张,证明执法人员对当事人进行了检查的事
实。
2023年9月27日本局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昌市监罚告〔2023〕
186《昌图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告知书》,当事人在法定
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要求。
2 页 共 4 本局认为,根据上述违法事实和证据,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
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 “食品
经营者采购食品,应当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出厂检验合格
证或者其他合格证明(以下称合格证明文件)。”的规定,已构
成进货时未查验许可证和相关证明文件的违法行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 “违
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
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
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
(三)食品、食品添加剂生产经营者进货时未查验许可证和相关
证明文件,或者未按规定建立并遵守进货查验记录、出厂检验记
录和销售记录制度; ”的规定,当事人的违法事实情节符合《辽
宁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食品安全法》行政处罚
裁量基准中本罚则从轻阶次的适用条件,即“产品未实际销售的
且货值金额不足1万的;未造成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受损的; ”,
责令改正,予以警告;拒不改正的,处0.5万-1.85万元罚款。
综上,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第一百二十六条的规定,结合自由裁量理由、因素、从轻阶次的
行政处罚裁量标准, 本局 责令当事人改正进货时未查验许可证和
相关证明文件的违法行为,并对当事人作如下处罚:罚款5100元,
上缴国库。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凭缴款通
知书,将罚没款缴至辽宁省非税待结缴账户中。逾期不缴纳,我
局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
项、第(四)项的规定,每日按处罚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
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3 页 共 4 当事人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
六十日内向昌图县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依法直接
向铁岭市银州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当事人对本行政处罚决
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本行政处罚决定不停
止执行。
昌图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印章)
2023 年 10 月 16 日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本文书一式三份,一份送达,一份归档,一份办案机构留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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