昌图县人民政府 The People's Government of Changtu Municipalit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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昌图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昌市监处罚〔2023〕322号

来源:昌图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时间:2023-11-29

昌图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昌市监处罚〔2023322

当事人:********************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 

住所(住址):*****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董*

身份证(其他有效证件)号码:****************** 

联系电话:***********

联系地址:*****************************

2023年11月9日,我局行政执法人员在日常监督检查时发现,当事人********************(经营者:董*)的销售货架上的“ROLANJONA洋甘菊舒润补水润唇膏(补水型)”共计7只,其外包装标签上的化妆品标识中的化妆品名称被擅自涂改为“ROLANJONA洋甘菊舒润补水24小时长效防皲裂润唇膏(补水型)”ROLANJONA洋甘菊舒润补水24小时长效防皲裂润唇膏(补水型),该行为涉嫌违反了《化妆品标识管理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的有关规定。为进一步查清事实,我局于2023年11月9日予以立案,并指派梁*、王**负责承办。在调查期间,我局对当事人采取了现场检查、询问当事人等调查方式及手段。

经查明,当事人********************(经营者:董*)于2023年02月27日以5.8元/只的价格购进化妆品“ROLANJONA洋甘菊舒润补水润唇膏(补水型)”共8只,当事人擅自将其外包装标签上化妆品标识中的化妆品名称中的“ROLANJONA洋甘菊舒润补水润唇膏(补水型)”涂改为“ROLANJONA洋甘菊舒润补水24小时长效防皲裂润唇膏(补水型)”,截至2023年11月9日我局执法人员检查发现时止,当事人以8元/只的价格销售ROLANJONA洋甘菊舒润补水润唇膏(补水型)一只,销售金额8元,违法所得8元,货值金额64元。当事人能够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当事人营业执照复印件和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当事人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2.2023年11月9日现场笔录一份,证明现场检查的实际情况。

3.2023年11月9日询问笔录一份,证明经营者自述违法经营详细情况。

4.供货方营业执照复印件、供货方化妆品生产许可证复印件和进货票据复印件各一份,证明当事人进货渠道合法及进货的具体数量、金额。

5、现场照片5张,证明现场检查涉案商品的实际情况。

本局于2023年11月21日向当事人下达了昌市监罚告2023〕254号行政处罚告知书,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享有的权利,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的要求。

本局认为,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化妆品标识管理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一款:化妆品标识不得采用以下标注形式:”第二项:“(二)擅自涂改化妆品标识中的化妆品名称、生产日期和保质期或者生产批号和限期使用日期;”,构成擅自涂改化妆品标识中的化妆品名称的行为。

当事人能够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符合《辽宁省药品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定》第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四)积极配合药品监管部门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规定的情形,依据《辽宁省药品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定》第十五条“对只规定最高罚款数额没有规定最低罚款数额的行政处罚,适用从轻行政处罚的,按照最高罚款数额的30%以下予以处罚;”和《化妆品标识管理规定》第三十四条违反本规定第二十三条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5000元以下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以1万元以下罚款。”的规定,处罚金额应为5000元×30%=1500元以下的罚款。

综上,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化妆品标识管理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一款:化妆品标识不得采用以下标注形式:”第二项:“(二)擅自涂改化妆品标识中的化妆品名称、生产日期和保质期或者生产批号和限期使用日期;” 依据《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当事人有违法所得,除依法应当退赔的外,应当予以没收。违法所得是指实施违法行为所取得的款项。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对违法所得的计算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和《化妆品标识管理规定》第三十四条违反本规定第二十三条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5000元以下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以1万元以下罚款。”的规定,综合自由裁量应考虑的事实,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决定处罚如下:

一、罚款:1000元;

二、没收违法所得8元;

共计1008元,上缴国库。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凭缴款通知书,将罚没款缴至辽宁省非税待解缴账户中。逾期不缴纳,我局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第(四)项的规定,每日按处罚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你(单位)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昌图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铁岭市银州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昌图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印 章)

                          2023年11月28日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开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本文书一式三份,一份送达,一份归档,一份办案机构留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