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昌图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昌 市监处罚〔2023〕252号

来源:昌图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时间:2023-10-30

昌图县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

市监处罚〔2023252

当事人:*******************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 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住所(住址):********************************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                            

身份证件号码:******************                                       

2023810日我局执法人员对该精品店进行检查发现当事人店铺货架摆放的“博瑞兰水活保湿精华乳”生产商:广州市馨雨化妆品有限公司,保质期至:2023年12月2日,净含量100毫升,共两瓶。当事人涉嫌擅自将其外包装标签上化妆品标识中的化妆品名称中的“精华乳”涂改为“保湿乳”,正在经营。当事人的行为涉嫌违反了《化妆品标识管理规定》的有关规定,为进一步查明事实,我局于2023年8月11日批准对当事人的行为进行立案调查,调查中采取了现场检查与询问的方式。

经查,发现当事人店铺货架摆放的“博瑞兰水活保湿精华乳”生产商:广州市馨雨化妆品有限公司,保质期至:2023年12月2日,净含量100毫升,共两瓶。当事人涉嫌擅自将其外包装标签上化妆品标识中的化妆品名称中的“精华乳”涂改为“保湿乳”,正在经营。截止至2023年8月11日,我局执法人员检查发现时,昌图县双庙子镇多多化妆品内衣精品店以49元/瓶的价格销售出一瓶博瑞兰水活保湿精华乳,货值金额为49元,即违法所得为49元。调查过程中,当事人积极配合执法人员调查,并主动提供相关证据。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当事人营业执照、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当事人主体资格。

2、现场检查笔录一份,询问笔录一份,现场涉案商品照片两页,原商品包装照片一页,证明当事人擅自涂改化妆品标识中的化妆品名称的事实。

3、进货单据复印件一份,供货方营业执照复印件一份,证明当事人进货时间及进货渠道。

以上证据均有当事人签字认可,符合证据要求,予以采信。

本局于20231019日向当事人下达昌市监罚告【2023139号行政处罚告知书,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以及听证要求。

本局认为,根据上述违法事实和证据,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化妆品标识管理规定》第二十三条:“化妆品标识不得采用以下标注形式:()搜自涂改化妆品标识中的化妆品名称、生产日期和保质期或者生产批号和限期使用日期;”的规定,已构成擅自涂改化妆品标识中的化妆品名称的行为。处罚依据为《化妆品标识管理规定》第三十四条:“违反本规定第二十三条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5000元以下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以1万元以下罚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当事人有违法所得,除依法应当退赔的外,应当予以没收。违法所得是指实施违法行为所取得的款项。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对违法所得的计算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当事人在调查过程中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按照《辽宁省药品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定》第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积极配合药品监管部门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及第十五条:“对只规定最高罚款数额没有规定最低罚款数额的行政处罚,适用于从轻处罚的,按照最高罚款数的 30%以下予以处罚”的规定,适用本罚则从轻阶次,即 1500 元以下罚款。

综上,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化妆品标识管理规定》第二十三条:“化妆品标识不得采用以下标注形式:()擅自涂改化妆品标识中的化妆品名称、生产日期和保质期或者生产批号和限期使用日期;”的规定,已构成擅自涂改化妆品标识中的化妆品名称的行为。依据《化妆品标识管理规定》第三十四条:“违反本规定第二十三条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5000元以下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以1万元以下罚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当事人有违法所得,除依法应当退赔的外,应当予以没收。违法所得是指实施违法行为所取得的款项。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对违法所得的计算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的规定,综合自由裁量应考虑的因素,建议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给予以下处罚:

1.没收违法所得49;2.1000元罚款,上缴国库。 

当事人在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凭缴款通知书,将罚没款缴至辽宁省非税待解缴账户中。逾期不缴纳,我局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第(四)项的规定,每日按处罚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当事人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昌图县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依法直接向铁岭市银州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当事人对本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本行政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1027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开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本文书一式份,份送达,一份归档, 一份办案机构留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