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昌图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昌市监处罚【2023】278号

来源:昌图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时间:2023-10-30

昌图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昌市监处罚2023】278号

发布日期:2023年10月27日

事人*****************

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一社会信用代******************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

身份证(其他有效证件)号码:******************

案件来源:2023年9月15日昌图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接到铁岭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案件线索移交通知书铁市监交字【2023】143号,显示*****************涉嫌在经营中使用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调查经过:2023年9月17日,执法人员张*、王**对当事人进行了核查,制作了现场笔录,收集了相关证据。当事人*****************(经营者:**涉嫌在经营中使用超过使用期限化妆品,其行为违反了《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有关规定。经审批后,我局当日对当事人经营的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给予扣押。为了进一步查清事实,我局于20239月17日予以立案,并指派***负责承办。

经查,我局执法人员2023917日发现当事人*****************经营中使用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商品名为浩鑫染发霜(膏)·十三果灰色E6-46),净含量:100ml,化妆品生产许可证:粤妆20170181,执行标准:QB/T 1978,生产商:广州市浩鑫精细化工有限公司,生产地址:广州市白云区太和镇夏良村七社大塘工业区自编6号,产地:广东·广州,生产批号及限用日期为:Gz/2019/08/25-A,2022/08/247盒;商品名为:浩鑫染发霜(膏)·十三果金铜色E6-71),净含量:100ml,化妆品生产许可证:粤妆20170181,执行标准:QB/T 1978,生产商:广州市浩鑫精细化工有限公司,生产地址:广州市白云区太和镇夏良村七社大塘工业区自编6号,产地:广东·广州,生产批号及限用日期为:Gz/2019/08/20-A,2022/08/192盒;商品名为:浩鑫染发霜(膏)·十三果金铜色E6-07),净含量:100ml,化妆品生产许可证:粤妆20170181,执行标准:QB/T 1978,生产商:广州市浩鑫精细化工有限公司,生产地址:广州市白云区太和镇夏良村七社大塘工业区自编6号,产地:广东·广州,生产批号及限用日期为:Gz/2019/08/27-A,2022/08/26,共3盒;商品名为:浩鑫染发霜(膏)·十三果金铜色E6-70),净含量:100ml,化妆品生产许可证:粤妆20170181,执行标准:QB/T 1978,生产商:广州市浩鑫精细化工有限公司,生产地址:广州市白云区太和镇夏良村七社大塘工业区自编6号,产地:广东·广州,生产批号及限用日期为:Gz/2019/08/27-A,2022/08/262盒;商品名为:浩鑫染发霜(膏)·十三果金铜色E6-57),净含量:100ml,化妆品生产许可证:粤妆20170181,执行标准:QB/T 1978,生产商:广州市浩鑫精细化工有限公司,生产地址:广州市白云区太和镇夏良村七社大塘工业区自编6号,产地:广东·广州,生产批号及限用日期为:Gz/2019/09/08-A,JY/2022/09/07,共2盒;商品名为:浩鑫染发霜(膏)·十三果金铜色E6-70),净含量:100ml,化妆品生产许可证:粤妆20170181,执行标准:QB/T 1978,生产商:广州市浩鑫精细化工有限公司,生产地址:广州市白云区太和镇夏良村七社大塘工业区自编6号,产地:广东·广州,生产批号及限用日期为:Gz/2019/08/24-A,2022/08/23,共1盒;商品名为:浩鑫染发霜(膏)·十三果金铜色E6-71),净含量:100ml,化妆品生产许可证:粤妆20170181,执行标准:QB/T 1978,生产商:广州市浩鑫精细化工有限公司,生产地址:广州市白云区太和镇夏良村七社大塘工业区自编6号,产地:广东·广州,生产批号及限用日期为:Gz/2019/09/04-A,2022/09/03,共1盒。上述化妆品均已超过化妆品使用期限。

经调查询问,当事人陈述上述化妆品浩鑫染发霜(膏)·十三果共购入50盒,进货价每盒8元,销售价格每盒50元,至案发时销售1盒,有效期内使用31盒,剩余18盒,案金额950其中违法所得50元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一份,证明当事人主体资格;

2、经营者身份证复印件一份,证明当事人身份;         

3、2023年9月11日,案件线索移交通知书一份,现场检查笔录一份、先行登记保存证据通知书一份,证明案件线索移交程序合法及当事人在经营中使用超过使用期限化妆品的事实。

4、2023年9月11日财务清单一份,证明先行登记保存物品的名称和数量;

5、2023年9月17日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一份2023年9月17日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的送达回证一份,证明强制措施的程序合法及其在经营中使用超过使用期限化妆品

6、2023年9月17日财物清单一份,证明扣押物品的名称和数量;

72023年9月17日现场检查笔录一份,证明先行登记保存的化妆品为超过使用期限化妆品的事实;

82023年9月17日当事人送达地址确认书一份,证明送达地址和方式;

92023年9月19日询问笔录一份,证明调查当事人在经营中使用超过使用期限化妆品的具体事实;

10、2023年10月11日延长行政强制措施期限决定书和送达回证各一份,证明本局将扣押行政强制措施期限延长至2023年11月15日并将该决定书送达当事人的事实;

112023年1011日财物清单一份,证明延长扣押物品的名称和数量;

12、涉案商品图片打印件张,证明现场检查涉案的化妆品;

13当事人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经营者张**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和经营者主体资格;

14、产品供货方的营业执照1份、生产厂家营业执照一份,进货清单2份、化妆品生产许可证1份、国产特殊化妆品注册信息2份、国产特殊用途化妆品行政许可批件2份、证明当事人履行进货查验制度情况、涉案商品数量、供货方情况、货值金额。

本局于2023年10月19日向当事人下达了昌市监罚告【2023】192号行政处罚告知书,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申诉、申辩以及听证要求。

根据上述违法事实和证据当事人*****************(经营者:张**)违反了《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化妆品生产经营者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化妆品标签标示的要求贮存、运输化妆品,定期检查并及时处理变质或者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和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美容美发机构、宾馆等在经营中使用化妆品或者为消费者提供化妆品的,应当履行本条例规定的化妆品经营者义务。”的规定,属于在经营中使用超过使用期限化妆品的行为。处罚依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和专门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原料、包装材料、工具、设备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5倍以上20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由备案部门取消备案或者由原发证部门吊销化妆品许可证件,对违法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其上一年度从本单位取得收入的1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10年内禁止其从事化妆品生产经营活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五)化妆品经营者擅自配制化妆品,或者经营变质、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的规定。

当事人在案件调查过程中,能够积极配合、态度较好,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涉案化妆品货值金额较小,违法行为轻微,社会危害性较小,截至案件调查结束,当事人并未收到任何不良反应反馈。当事人的违法事实情节符合《辽宁省药品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定》第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二)违法行为轻微,社会危害性较小的;(四)积极配合药品监管部门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规定。

且当事人经营规模较小,受疫情影响2022年几次停业,且时间较长,经营状况不好。且当事人之前从未受过行政处罚,属于首次违法。

鉴于上述事实,按照处罚法定、过罚相当、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对当事人给予从轻的行政处罚。该处罚情形适用《辽宁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化妆品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编码 Ln-hzpcf-002从轻阶次,即“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1万以上2.2万元以下罚款。

综上,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化妆品生产经营者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化妆品标签标示的要求贮存、运输化妆品,定期检查并及时处理变质或者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和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美容美发机构、宾馆等在经营中使用化妆品或者为消费者提供化妆品的,应当履行本条例规定的化妆品经营者义务。”的规定,根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和专门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原料、包装材料、工具、设备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5倍以上20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由备案部门取消备案或者由原发证部门吊销化妆品许可证件,对违法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其上一年度从本单位取得收入的1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10年内禁止其从事化妆品生产经营活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五)化妆品经营者擅自配制化妆品,或者经营变质、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的规定

我局决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上述违法经营行为并处罚如下:

1、没收超过使用期限的商品名为浩鑫染发霜(膏)·十三果灰色E6-46)7盒;商品名为:浩鑫染发霜(膏)·十三果金铜色E6-71),2盒;商品名为:浩鑫染发霜(膏)·十三果金铜色E6-07),3盒;商品名为:浩鑫染发霜(膏)·十三果金铜色E6-70),2盒;商品名为:浩鑫染发霜(膏)·十三果金铜色E6-57),2盒;商品名为:浩鑫染发霜(膏)·十三果金铜色E6-70),1盒;商品名为:浩鑫染发霜(膏)·十三果金铜色E6-71),1盒。

2、没收违法所得50元。

3、处1.5万元罚款,上缴国库。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凭缴款通知书,将罚没款缴至辽宁省非税收入待解缴账户。到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本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你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昌图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铁岭市银州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昌图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10月27日

(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将依法向社会进行公示)

本文书一式三份、一份送达、一份归档、一份办案单位留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