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昌图县财政局 时间:2022-11-20
各镇人民政府,县直有关部门,农垦集团:
现将《昌图县被征地农民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实施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昌图县人民政府
2020年8月7日
(此件公开发布)
昌图县被征地农民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
实施办法(试行)
为妥善解决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问题,完善城乡统筹的社会保障制度,维护其合法权益,促进社会和谐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辽宁省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暂行办法》(辽政办发〔2005〕81号)要求,结合我县实际,就被征地农民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提出如下办法:
一、适用范围
我县城市规划区内,持有第二轮土地承包权证家庭中土地全部或1/2(含1/2)以上被征收或征用的建制村农民。被征收或征用土地1/2以下的建制村农民,如今后土地继续被征收或征用,且达到其余全部土地1/2(含1/2)以上的,适用本范围。
年龄满16周岁及以上的、未满16周岁待其年满16周岁后适用本范围。
第二轮土地承包未明确人头的,以户为单位计算土地被征收或征用标准。
二、参保办法
1. 符合参保条件的被征地农民,参保时间、参保手续按照本修改补充意见发布之日起办理。以前的建制村被征地农民在《辽宁省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暂行办法》(辽政办发〔2005〕81号)出台以后发生的,适用本办法,但养老保险待遇必须从正式办理养老保险缴费手续后享受。
2. 被征地农民参加养老保险所需资金由政府、村集体和个人三方共担,被征地农民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政府和集体所承担费用,以被征地农民所需要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最高缴费标准为基数,政府按照其40%的比例,由政府从土地出让金净收益中提取,由县财政局拨付;集体按照30%的比例,由被征地农民所在的当地集体经济组织承担;个人负担30%。政府和村集体承担参保资金年限15年,超过15年以上年限,费用由参保人本人承担。
3. 被征地农民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由被征地农民所在村(居)委会提出名单,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村民会议2/3以上村民代表同意,由所在镇审核后,报县农业农村局等有关部门审核批准。
4. 符合参保条件的被征地农民从此意见生效之日起纳入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参保范畴。其参保时间均以被征地项目批准之日起计算执行。以被征地农民所需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缴费的最高标准作为基数(目前是每年每人3000元,以后随国家政策调整)逐年缴纳。即未满45周岁的被征地农民可直接纳入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范畴,按照现行最高缴费档次参保;已满45周岁至未满60周岁未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人员参保可做一次性补缴,补缴标准按照历年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规定的最高线(2011年至2014年最高缴费金额是500元,2015年至2018年最高缴费金额是2000元,2019年最高缴费金额是3000元);已满45周岁至未满60周岁被征地农民已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从被征地后按照最高缴费档次参保;年满60周岁被征地农民(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已经到龄人员),按照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现行文件要求该人员在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中待遇不变,可按最高缴费标准和15年参保期限为基数,一次性将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的补贴资金支付给被征地人;年满60周岁及以上被征地农民未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一次性将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的补贴资金支付给被征地人。
三、责任分工
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政策性强,涉及面广。相关部门要按照“统一政策、分级管理、各负其责、积极稳妥”的原则,密切配合,通力合作,确保有效实施。县政府负责本地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的组织实施和社会保障各项资金的落实工作;县自然资源局负责土地征收或征用的统计核准和补偿工作;县农业农村局负责解决被征地农民参保涉及的第二轮土地承包权证(包括新生儿补地)、承包土地变化情况和土地征用的占比率等问题和政策解释工作;县财政局负责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拨付和监督管理工作;县人社局负责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的综合管理工作;县社会保障事务服务中心负责参保业务工作和政策解释工作;各镇政府负责做好政策宣传及组织实施工作。
四、其他
1. 被征地农民参保、补缴以及待遇领取的标准和方式完全参照现行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办法执行。
2. 参保人员死亡的按照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现行办法退保,领取待遇人员死亡的可发放三个月基础养老金作为丧葬费补贴;其参保保费按照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现行的退保办法退还个人。
3. 被征地农民采取自愿参保或自愿选择领取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的补贴资金,直接领取社会保障的补贴资金标准按照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参保最高缴费标准计算,一次性支付给被征地农民,即3000元*15年*70%=31500元。
4. 现行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待遇计算标准是缴费金额除以计算基数139再加上基础养老金108元,即3000*15/139+108=431.74元,此计算不计国家缴费补贴和利息,最终待遇按照退休当年实际计算为准。
5. 按照《辽宁省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暂行办法》(辽政办发〔2005〕81号)的文件要求,参保人员享受的养老保险待遇未达到当地城镇居民的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由县财政补发差额部分。
6. 对于失地农民一次性补缴以往年度的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保费的暂缓征收滞纳金。
五、本意见从发布之日起施行,原《昌图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昌图县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意见(试行)的通知》(昌政发〔2018〕19号)同时废止。
六、本意见如与上级新颁布文件要求不符的,按照上级文件要求执行。
(此文件公开发布)
2021年昌图县财政局部门决算
目 录
第一部分 昌图县财政局概况
一、主要职责
二、部门决算单位构成
第二部分 昌图县财政局2021年部门决算表
一、2021年度收入支出决算总表
二、2021年度收入决算表
三、2021年度支出决算表
四、2021年度财政拨款收入支出决算总表
五、2021年度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支出决算表
六、2021年度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基本支出决算表
七、2021年度政府性基金财政拨款收入支出决算表
八、2021年度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财政拨款收入支出决算表
九、2021年度财政专户管理资金收入支出决算表
十、2021年度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三公”经费支出情况表
第三部分 昌图县财政局2021年部门决算情况说明
第四部分 名词解释
第一部分 昌图县财政局部门概况
一、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省、市财税方针政策,拟订县财税规划、政策和改革方案并组织实施,分析预测经济形势,参与制定各项宏观经济政策,提出运用财税政策实施宏观调控和综合平衡社会财力的建议,拟订与县镇及企业的分配政策,完善鼓励公益事业发展的财税政策。承担国家、省、市、县相关区域性发展战略相关财政工作。
(二)起草财政、财务、会计管理等地方规范性文件,研究昌图县经济社会中的财税重大问题,围绕县委、县政府中心工作提出改进和完善政府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
(三)统筹管理县本级一般公共预算、政府性基金预算、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社会保险基金预算,负责编制县本级一般公共预算、政府性基金预算。
(四)承担县本级各项财政收支管理的责任,负责编制年度县本级预算草案并组织执行,受县政府委托,向县人民代表大会报告县本级和全县年度财政预算及其执行情况,向县人大常委会报告财政决算和财政预算执行情况,组织制定经费开支标准、定额,负责审核批复部门(单位)的年度预决算,完善转移支付制度,指导镇财政管理工作。
(五)贯彻执行国家税收法律、行政法规及有关政策,研究制定县管理权限内有关税收政策及税收政策调整方案并组织实施,负责政府非税收入管理,按规定管理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及其他非税收入,管理财政票据,拟订全县彩票监督管理政策、办法,并按规定监督管理彩票市场和彩票资金。
(六)组织制定全县财政国库管理和国库集中收付制度,指导和监督全县财政国库业务,按规定管理国库现金。
(七)负责制定政府采购制度,监督管理政府采购活动,组织制定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制度,监督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活动。
(八)负责制定全县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规章制度及相关标准并组织实施。研究提出文特国有企业欧革和发展的财政政策,参与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改革及国有企业改革等相关工作,管理支持国有企业改革的相关专项资金,承担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相关财政工作,编制企业财务会计报告。承担资产评估管理工作。
(九)负责办理和监督县财政的经济发展支出、省政府、市政府、县政府性投资项目的财政拨款,负责政府性投资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负责有关政策性补贴和专项储备资金财政管理工作,组织审查财政性投资工程预(结)算、竣工决算。承担国家赔偿费用管理工作,负责农业综合开发资金管理工作,负责全县农村综合改革工作。
(十)负责拟订全县社会保障资金(基金)的财务管理制度,审核全县及县本级社会保险基金预决算草案,会同有关部门管理县财政社会保障和就业及医疗卫生与健康等支出。
(十一)贯彻执行国家政府债务及与政府相关的债务管理政策、制度,拟订全县政府债务及与政府相关的债务管理制度、办法并组织实施,监督管理全县政府债务及与政府相关的债务,按规定管理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贷(赠)款。参与涉外债务谈判。
(十二)代县政府履行县属国有金融资本出资人职责,负责县属国有金融企业相关管理工作,组织落实财政金融相关政策等。负责农业保险保费补贴资金管理相关工作。
(十三)贯彻执行国家、省、市会计管理制度,监督和规范会计行为。
(十四)监督财税法规、政策的执行情况,反映财政、财务管理中的重大问题,提出加强管理的政策建议。加强财政内部控制体系建设,承担会计信息质量检查,依法查处违法违规行为。
(十五)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将政府收支预算、部门和单位预算、政策和项目全面纳入绩效管理,构建全方位、全过程、全覆盖的预算绩效管理体系,实现预算和绩效管理一体化。
(十六)贯彻执行国家、省、市有关医疗费用管理的各项政策,制定全县离退休干部医疗费用管理制度和办法并组织实施。
(十七)根据县政府授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履行出资人职责,监管县属企业国有资产,加强国有资产管理工作。
(十八)按照国务院、省政府规定负责企业国有资产基础管理,制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的有关政策和规章制度并监督执行。
(十九)负责指导推进全县国有企业改革,推进国有企业的现代企业制度建设,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推动国有资本和国有经济布局结构优化和战略性调整。
(二十)承担监督所监管企业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的贵任,指导和监督所监管企业资本运营,建立和完善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指标体系,拟订考核标准,对所监管企业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情况进行监督,承担吸引各类资本任务,负责所监管企业工资分配管理,制定所监管企业负责人收入分配政策并组织实施。
(二十一)负责所监管企业领导班子建设,通过法定程序对所监管企业负责人进行任免、考核并根据其经营业绩进行奖惩,建立符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现代企业制度要求的选人、用人机制,完善经营者激励和约束制度。
(二十二)负责组织所监管企业上交国有资本收益,按规定参与制定县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有关管理制度,负责编制县本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建议草案。
(二十三)负责监督国有资产监管制度落实情况,完善出资人监督体系,加强监督协同,健全并执行国有资产损失责任追究制度和问责机制。
(二十四)按照出资人职贵,督促检查所监管企业贯彻落实国家、省、市及县安全生产方针政策及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标准等工作。
(二十五)负贵所监管企业党的组织建设、队伍建设等工作,强化所监管企业思想政治教育和理论学习工作,
(二十六)研究分析宏观金融形势、国家、省、市金融政策和全县金融运行情况,拟订全县金融业中长期发展规划,拟订改善全县金融发展环境、促进全县金融业发展的规范性文件及有关政策措施并组织实施。
(二十七)推动建立完善的金融服务体系,优化金融环境,吸引聚集金融资源,贯彻落实国家金融发展战略和金融改革创新政策,推进全县金融机构的引进和设立,引导各类金融机构加大对昌图的资金投入,扩大企业融资,支持昌图经济社会发展建设。
(二十八)承担与市金融管理部门、各类金融机构的沟通协调、信息交流和服务工作,配合市金融监管部门,推动全县金融机构和金融业务规范健康发展。
(二十九)拟订全县地方金融机构发展规划和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措施并组织实施,协调指导全县地方法人金融机构快发展及深化改革工作。拟订全县推进普惠金融发展的相政策措施并组织实施。
(三十)拟订全县多层次资本市场建设的相关政策、规和措施并组织实施,拟订推进企业上市的政策措施,并组实施。
(三十一)拟订全县互联网金融行业规范发展政策措施组织实施,统筹组织互联网金融风险专项整治工作。
(三十二)权订全县小额贷教公司、融资担保公司、典当行、融资租赁公司、商业保理公司、地方资产管理公司等机构及其他金融业态的发展政策。
(三十三)负责整顿和规范地方金融秩序工作,配合协助市金融管理部门防范、化解、处置各类区域性金融风险,组织实施地方金融行业风险防范和化解工作。
(三十四)完成县委、县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三十五)县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局按照政企分开以及所有权和经营权分离的原则,依法对企业国有资产进行监管,依法履行出资人职责。县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局不得直接干预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使企业真正成为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的市场主体和法人实体,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企业应自觉接受县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局的监管,不得损害所有者权益,努力提高经济效益。
(三十六)有关职责分工。
1.关于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职责分工。县财政局负责制定全县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规章制度及相关标准,并负责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负责制定县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具体制度并组织实施,承担县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的产权界定、清查登记及资产处置工作。县直行政事业单位对本单位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实施具体管理。
2、关于县直公务用车车管理的职责分工。县财政局负责制定县本级执法执勤公务用车、特种专业技术用车及其他公务用车政策规定并组织实施,承担县直执法执勒公务用车、特种专业技术用本及公务用车编制、调配、更新、处置工作。相关部门负责公务用车和行政执法用车管理平台建设与管理工作。
3.关于推广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PP)方面的职责分工。县财政局负责与市财政部门沟通协调相关工作,组织开展物有所值评价、财政可承受能力论证、政府采购监管等工作,落实中央财政、省财政和市财政有关奖补政策,对PPP项目涉及的财政补贴实行预算管理等。县发展改革局负责统筹协调PPP相关工作,会同有关部门完善体制机制,强化PPP项目管理,会同有关部门做好项目的规划、审核、储备等工作, 并适时发布和组织推介。
二、部门决算单位构成
财政局内设机构。
第二部分 昌图县财政局部门决算公开表
一、2021年度收入支出决算总表
二、2021年度收入决算表
三、2021年度支出决算表
四、2021年度财政拨款收入支出决算总表
五、2021年度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收入支出决算表
六、2021年度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基本支出决算表
七、2021年度政府性基金财政拨款收入支出决算表
八、2020年度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财政拨款收入支出决算表
九、2021年度财政专户管理资金收入支出决算表
十、2021年度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三公”经费支出情况表
第三部分 2021年部门决算情况说明
一、收支决算总体情况
(一)2021年收入总计 493 万元。包括:
1.财政拨款收入 493 万元,其中: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收入 493 万元,政府性基金收入 0 万元。
2.上级补助收入 0 万元。
3.事业收入 0 万元。
4.经营收入 0 万元。
5.附属单位上缴收入 0 万元。
6.其他收入 0 万元。
7.用事业基金弥补收支差额 0 万元。
8.上年结转和结余 0 万元。
收入增减情况。与上年相比,今年收入减少89万元,降低 15 %,主要原因:是项目支出减少。
(二)支出总计 493 万元,包括:
1.基本支出373万元,主要是为保障机构正常运转、完成日常工作任务而发生的各项支出,其中:工资福利支出 236 万元,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支出59万元,商品和服务支出78万元,资本性支出 0万元。
2.项目支出 120万元,主要包括软件维护费、安装服务费、财政预决算等业务支出。
3.上缴上级支出 0 万元。
4.经营支出 0 万元。
5.对附属单位补助支出 0万元。
支出增减情况。与上年相比,今年支出减少 89 万元,降低 15 %,主要原因:是项目类支出减少了。
(三)年末结转和结余 0 万元
与上年相比,今年结转结余为零。
二、2021年部门财政拨款支出决算情况
(一)总体情况
2021年财政拨款支出 493 万元,其中:基本支出 373 万元,项目支出 120 万元。与上年相比,财政拨款支出减少89 万元,降低15 %,主要原因:是项目支出减少。与年初预算相比,2021财政拨款支出完成年初预算的 104 %,其中:基本支出完成年初预算的 104 %,项目完成年初预算的 100 %。
(二)具体情况
2021年财政拨款支出 493 万元,按支出功能分类科目分,包括:一般公共服务支出 456 万元,国防支出 0 万元,公共安全支出 0 万元,教育支出 0万元,科学技术支出 0万元,文化体育与传媒支出 0 万元,社会保障和就业支出 37万元,医疗卫生与计划生育支出 0 万元,节能环保支出 万元,城乡社区支出 0 万元,农林水支出 0 万元,交通运输支出 0 万元,资源勘探信息等支出 0 万元,商业服务业等支出 0 万元,援助其他地区支出 0 万元,国土海洋气象等支出 0 万元,住房保障支出 0 万元,粮油物资储备支出 0 万元,其他支出 0 万元。
三、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三公”经费支出决算情况
2021年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安排“三公”经费支出 2 万元,其中:因公出国(境)费 0 万元,公务接待费 0 万元,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维护费 2 万元。
1.因公出国(境)费 0 万元,与年初预算相比无变化。
2.公务接待费 0 万元,与年初预算相比无变化。
3.公务用车购置费 0 万元,与年初预算相比无变化。
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 2 万元,主要用于公务用车燃油费 高速公路费、车辆维修费用等。截至年末使用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开支的公务用车保有量 1 辆。2021年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比年初预算数相等。与年初预算相比相等。
四、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基本支出决算情况说明
2021年度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基本支出 373 万元,其中:人员经费 295 万元,主要包括基本工资、津贴补贴、奖金、其他社会保障缴费、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缴费等;日常公用经费 78 万元,主要包括办公费、印刷费、手续费、水费、电费、劳务费等。
五、其他重要事项的情况说明
(一)机关运行经费支出情况
2021年昌图县财政局机关运行经费支出 493 万元,比年初预算数增加 22 万元,增加4.7 %,主要原因是公务员工资增资。
(二)政府采购支出情况
2021年财政局部门政府采购支出总额 0 万元,其中:政府采购货物支出 0 万元,政府采购工程支出 0 万元,政府采购服务支出 0 万元。授予中小企业合同金额 0 万元,占政府采购支出总额的0 %,其中:授予小微企业合同金额 0万元,占政府采购支出总额的 0 %。
(三)国有资产占用情况
截至2021年12月31日,财政局共有车辆 1 辆,其中:副县级以上领导干部用车 0 辆,主要领导干部用车 0 辆,机要通讯用车 0 辆,应急保障用车 1 辆,执法执勤用车 辆,特种专业技术用车 0 辆,离退休干部用车 0 辆,其他用车 0 辆,没有其他用车;单位价值50万元以上通用设备 0 台(套),单价100万元以上专用设备 0 台(套)。
(四)预算绩效管理工作开展情况
根据财政绩效管理要求,我单位组织对2021年度预算项目支出开展了绩效自评,共涉及项目 3 个,涉及资金 120 万元,自评覆盖率(开展绩效自评的项目数/年初批复绩效目标的项目数)达到 98 %,自评平均分(开展绩效自评的项目分数总和/开展绩效自评的项目数)为 99 分。
通过绩效自评发现预算项目管理主要存在以下问题:一是财政资金使用效率还需提高;二是项目建设需要进一步强化管理;三是节约意识需要加强。
下一步我单位将采取以下措施加以改进:一是切实履行我单位作为用款人的绩效评价主体责任,强化绩效理念,树立绩效意识。二是充分吸取、运用绩效自评成果,提高资金使用效率。三是牢固树立过紧日子思想,提高节约意识。四是强化项目管理。进一步科学论证、审查项目。五是全面跟踪项目实施进展情况,高效利用有限的财政资金。六是科学设置绩效评价标准,更加符合实际,客观科学。
第四部分 名词解释
1.财政拨款收入:指单位从同级财政部门取得的财政预算资金。
2.上级补助收入:指单位从主管部门和上级单位取得的非财政性补助收入。
3.事业收入:指事业单位开展专业业务活动及辅助活动所取得的收入。
4.经营收入:指事业单位在专业业务活动及辅助活动之外开展非独立核算经营活动取得的收入。
5.附属单位上缴收入:指单位附属的独立核算单位按照规定上缴的收入。
6.其他收入:指除上述“财政拨款收入”、 “上级补助收入”、“事业收入”、“经营收入”、“附属单位上缴收入”等以外的收入。
7.用事业基金弥补收支差额:指事业单位在当年的“财政拨款收入”、“财政拨款结转和结余资金”、“上级补助收入”、“事业收入”、“经营收入”、“附属单位上缴收入”、“其他收入”不足以安排当年支出情况下,使用以前年度积累的事业基金(事业单位当年收支相抵后按国家规定提取、用于弥补以后年度收支差额的基金)弥补本年度收支缺口的资金。
8.上年结转和结余:指以前年度尚未完成、结转到本年按有关规定继续使用的资金。
9.基本支出:指保障机构正常运转、完成日常工作任务而发生的人员支出和公用支出。
10.项目支出:指在基本支出之外为完成特定行政任务和事业发展目标所发生的支出。
11.上缴上级支出:指事业单位按照财政部门和主管部门的规定上缴上级单位的支出。
12.经营支出:指事业单位在专业活动及辅助活动之外开展非独立核算经营活动发生的支出。
13.对附属单位补助支出:指事业单位用财政补助收入之外的收入对附属单位补助发生的支出。
14.“三公”经费:指用财政拨款安排的因公出国(境)费、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和公务接待费。其中,因公出国(境)费反映单位公务出国(境)的住宿费、旅费、伙食补助费、杂费、培训费等支出;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反映单位公务用车购置费及燃料费、维修费、过路过桥费、保险费、安全奖励费用等支出;公务接待费反映单位按规定开支的各类公务接待(含外宾接待)支出。
15.机关运行经费:为保障行政单位(含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运行用于购买货物和服务的各项资金,包括办公及印刷费、邮电费、差旅费、会议费、福利费、日常维修费、专用材料及一般设备购置费、办公用房水电费、办公用房取暖费、办公用房物业管理费、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以及其他费用。
16.一般公共服务(类)财政事务(款)行政运行(项):反映行政单位(包括实行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的基本支出。
17.一般公共服务(类)财政事务(款)一般行政管理事务(项):反映行政单位(包括实行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未单独设置项级科目的其他项目支出。
18.一般公共服务(类)财政事务(款)预算改革业务(项):反映财政部门用于预算改革方面的支出。
19.一般公共服务(类)财政事务(款)财政国库业务(项):反映财政部门用于财政国库集中收付业务方面的支出。
20.一般公共服务(类)财政事务(款)信息化建设支出(项):反映财政部门用于“金财工程”等信息化建设方面的支出。
21.一般公共服务(类)财政事务(款)事业运行(项):反映事业单位的基本支出,不包括行政单位(包括实行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后勤服务中心、医务室等附属事业单位。
22.一般公共服务(类)财政事务(款)其他财政事务支出(项):反映除上述项目以外其他财政事务方面的支出。
23.社会保障和就业(类)行政事业单位离退休(款)归口管理的行政单位离退休(项):反映实行归口管理的行政单位(包括实行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开支的离退休经费。
24.社会保障和就业(类)行政事业单位离退休(款)事业单位离退休(项):反映实行归口管理的事业单位开支的离退休经费。
25.社会保障和就业(类)抚恤(款)死亡抚恤(项):反映按规定用于烈士和牺牲、病故人员家属的一次性和定期抚恤金以及丧葬补助费。
26.社会保障和就业(类)抚恤(款)伤残抚恤(项):反映按规定用于伤残人员的抚恤金和按规定开支的各种伤残补助费。
27.医疗卫生与计划生育(类)行政事业单位医疗(款)行政单位医疗(项):反映财政部门集中安排的行政单位基本医疗保险缴费经费,未参加医疗保险的行政单位的公费医疗经费,按国家规定享受离休人员、红军老战士待遇人员的医疗经费。
28. 医疗卫生与计划生育(类)行政事业单位医疗(款)事业单位医疗(项):反映财政部门集中安排的事业单位基本医疗保险缴费经费,未参加医疗保险的事业单位的公费医疗经费,按国家规定享受离休人员待遇的医疗经费。
29.节能环保支出(类)污染防治(款)水体(项):反映政府在排水、污水处理、水污染防治、湖库生态环境保护、水源地保护、国土江河综合整治、河流治理与保护、地下水修复与保护等方面的支出。
30.农林水事务(类)农业(款)其他农业支出(项):反映其他用于农业方面的支出。
31.交通运输(类)成品油价格改革对交通运输的补贴(款)成品油价格改革补贴其他支出(项):反映成品油价格改革财政补贴对其他方面的支出。
32.资源勘探信息等支出(类)工业和信息产业监管(款)其他工业和信息产业监管支出(项):反映其他用于工业和信息产业监管方面的支出。
33.援助其他地区支出(类)其他支出(款)其他(项):反映援助其他地区资金中的其他支出。
34. 国土海洋气象等支出(类)国土资源事务(款)其他国土资源事务支出(项):反映其他用于国土资源事务方面的支出。
35.住房保障(类)住房改革(款)住房公积金(项):反映行政事业单位按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规定的基本工资和津贴补贴以及规定比例为职工缴纳的住房公积金。
附件:2021年昌图县财政局部门决算公开文档.x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