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机关:昌图县林业和草原局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2111224MB1850533C
地址:昌图县行政审批服务中心
法定负责人:朱岗
受委托单位:昌图县林业服务中心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211224MB188838XL
地址:昌图县政府大路4号
法定代表人:郭金山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林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等法律法规,依据中共昌图县委办公室关于印发《昌图县生态环境事务服务中心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昌委办发【2019】99号),委托方将部分行政执法工作委托给受委托方。
一、委托执法范围及权限
根据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有关规定,特委托你单位;
1、处理盗伐林木的行政案件
2、处理滥伐林木的行政案件;
3、处理违法进行开垦、采石、采砂、采土或者其他活动造成林木或林地毁坏的行政案件;
4、处理在幼林地砍柴、毁苗、放牧造成林木毁坏的行政案件;
5、处理擅自改变林地用途的行政案件;
6、处理在临时使用的林地上修建永久性建筑物的行政案件;
7、处理收购、加工、运输明知是盗伐、滥伐等非法来源的林木的行政案件;
8、处理非法猎捕国家重点(非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行政案件;
9、处理非法出售、购买、利用、运输、携带、寄递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行政案件;
10、处理非法人工繁育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行政案件;
11、处理擅自在森林防火区野外用火的行政案件;
12、处理封山禁牧范围内放牧的行政案件;
二、委托执法责任
(一)委托单位责任:
1、指导和监督受委托单位在委托权限范围内以委托单位名义实施行政执法行为;
2、对受委托单位因违法导致按案件错误所产生的法律后果由委托单位承担,委托单位承担相应责任后,可以根据受委托单位的过错责任,依法予以追偿;
3、对受委托单位的执法决定进行法制审核,对违法或者不适当的行政执法行为予以纠正或者撤销;受委托单位违法实施行政执法行为造成严重后果的,委托单位可以解除委托执法协议;
4、委托单位应组织受委托单位执法人员开展专业行政执法培训学习;
5、委托单位为受委托单位提供相关资料及规范的行政执法文书。
(二)受委托单位责任:
1、受委托单位只能在委托权限和范围内以委托单位的名义实施行政执法行为;
2、受委托单位在履行行政执法行为时,必须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证明),并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执法行为;
3、受委托单位不得再委托其他任何组织或个人实施委托单位委托的行政执法行为;
4、受委托单位应主动接受委托单位的指导和监督,定期报告行政执法有关事项及存在问题;
5、受委托单位在日常监督检查时,发现违法行为不属于委托权限范围或无处理权限的,应当及时通报委托单位。
6、受委托单位以自己的名义执法或者超越委托权限范围,所产生的法律后果由受委托单位自行承担。
三、委托期限
自2024年1月2日至2024年12月31日止。
四、其他
本《行政执法委托书》一式四份,经委托单位与被委托单位法定代表人签字、加盖公章后生效。委托方和受托方各执一份,另两份送中共昌图县委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和昌图县司法局备案。
本《行政执法委托书》根据实际情况实施动态调整,双方可根据工作实际,对有关事项进行《补充说明》并进行报备,《补充说明》与本《行政执法委托书》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委托方:昌图县林业和草原局(公章)
法定代表人(签名)
2024年1月2日
受委托方:昌图县林业服务中心(公章)
法定代表人(签名)
2024年1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