昌图县人民政府 The People's Government of Changtu Municipality

政府信息公开

昌图县振翔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事故报告

来源:昌图县应急局 时间:2023-04-13

  昌图县振翔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1·30”一般触电事故调查报告

  2023年1月30日上午10时40分许,昌图县振翔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在“2022年昌图县第二批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大四家子镇、金家镇、八面城镇、宝力镇)三标段工程”宝力段宝力镇东苇子三组施工中,发生一起一般触电事故,造成1人死亡,直接经济损失约172万余元。

  事故发生后,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等有关规定,县政府成立了由县总工会、县公安局、县应急局、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组成事故调查组,邀请县纪委监委参加开展事故调查工作。

  事故调查组按照“四不放过”和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查明了事故发生的经过、原因、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情况,认定了事故性质和责任,提出了对有关责任单位和人员的处理意见,针对事故暴露出的问题提出了防范和整改措施建议,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一、事故单位基本情况

  1.昌图县振翔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法人独资),住所辽宁省铁岭市昌图县昌图镇政府大路1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1224797676007Q,法定代表人刘晓光,注册资本九千一百一十万元,成立日期2007年02月14日,主管部门为昌图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出资人为昌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登记机关为昌图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公司拥有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二级资质,水利水电工程、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钢结构工程专业承包、环保工程专业承包三级资质,证书编号:D321002234。

  经营范围土木建筑工程、市政工程、水利水电工程、环保工程、钢结构工程、地基基础工程、建筑装饰装修工程、建筑幕墙工程、起重设备安装工程、水暖电气、通风空调安装工程,施工;铝塑门窗加工,安装,销售。

  公司现有员工31人,其中经理1人,副经理4人,下设财务部、党办、工程部、行政部四个部门。

  二、事故有关施工项目情况

  2022年昌图县第二批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大四家子镇、金家镇、八面城镇、宝力镇),甲方昌图县农业农村局,计划工期2022年11月30日——2023年6月30日。乙方为昌图县振翔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具体情况如下:

  该项目项目经理国静,资格证书为二级注册建造师,水利水电工程,编号为辽221111230954。

  2022年昌图县高标准农田项目三标段宝力项目区(事故发生标段)负责人孙亮,负责该项目区的全面工作,包括现场的安全管理工作;安全员张德超,负责现场安全管理工作,持有《建筑施工企业专职安全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证书编号为辽水安C(2016)00249,有效期为2022年12月31日至2025年12月31日。

  三、事故的发生经过及救援过程

  (一)昌图县振翔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施工有关情况

  2023年1月30日上午,昌图县振翔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工作人员在昌图县宝力镇东苇子三组施工,现场人员为抓钩司机万某波(负责平整石料),石料接收员杨某,死者刘某(运输石料司机),事故发生时安全员张德超未在现场,其本人在位于宝力镇的临时料场巡查。

  事故发生地电力线路情况:触电地点为10千伏宝东线东苇子分歧3、4组分支06#~07#杆之间,经测量现场导线对地距离7.74米,符合《国家电网公司配电网运维规程》非居民区5.5米标准。10千伏宝东线电杆“高压危险”等警示标识齐全。

  事故现场的最低气温-17.4℃、最高气温-0.4℃、风向南风3-4级。

  辽MY1690自卸汽车情况:重型自卸货车、所有人李迎莹,使用性质货运,品牌型号欧曼牌BJ3313DMPKF-AD,车外廓尺寸11080mm×2550mm×3580mm。货箱内部尺寸长8200mm,车辆状态正常。

  (二)事故发生经过

  2023年1月30日上午10时40分许,刘某驾驶辽MY1690自卸汽车,装载约30立方米级配沙石,驶入宝力镇东苇子村三组由西北偏北方向的田间作业路路基上,在田间作业路上平整石料的抓钩机司机万某波鸣笛提示刘某将翻斗车倒车至抓钩机旁卸料,刘某未听抓钩机司机提醒,将车倒至距抓钩机34.7米田间作业路路基上卸料,卸完第一堆级配沙石料后,向前行驶约3米卸剩余的级配沙石料(距事故发生地高压线的平行距离约16.5米,符合安全规定)[①],卸完石料后刘某未将立起来的车斗恢复原位驶进由西向东方向的道路上行驶约10.5米后,车斗液压支撑杆顶部刮到06#~07#杆之间10千伏高压电线后车辆停止行进,刘某下车绕车尾巡视至副驾驶室,伸手打开副驾驶室车门时触电,导致事故发生(下图为事故现场勘验图)。

  (三)事故救援过程

  1.事故人员救援过程

  事故发生后,抓钩机司机万某波同不远处杨某对刘某展开救援工作,抓钩机司机万某波用钩机扒了两个树杈,然后两人拿着树杈往翻斗车司机刘某处走,发现刘某手已经离开副驾驶室门并躺在地上,此时车轮胎已经冒烟,有响声,杨某当场拨打120、110。

  宝力镇派出所民警大约于11时到达现场并对现场进行保护,120救护车约于11时35分到达现场实施抢救,经医护人员全力抢救发现刘某已无生命体征,120于11时40分宣布刘某死亡。

  2.事故电路停电处置过程

  本起事件中,停电涉及7座变台(局属变台6座、专用变台1座),用电户数490户(无重要用户)。宝力供电所在得到公安机关同意下,在严格落实现场的组织、技术及安全措施后,开展抢修工作,于1月30日15时42分全部恢复送电,运行良好,未造成停电事故。

  (四)事故报告情况

  事故发生后,昌图县振翔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向昌图县应急管理局进行了报告。

  (五)人员伤亡及善后情况

  本次事故造成1人死亡,死者刘某,男,昌图县振翔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合作务工人员,为辽MY1690自卸翻斗车驾驶员,户籍地址辽宁省铁岭市昌图县大洼镇烟窝村七组。目前,对死者家属进行善后赔偿已完成,死者家属表示满意。

  四、事故原因和性质

  (一)直接原因

  刘某安全意识淡薄,未听从抓钩机司机万某波提醒未将石料卸入指定地点,卸料完毕后未按照规定[②]在翻斗车启动行进前对车辆及车辆周围情况进行安全检视,翻斗车车斗未复回原位向前行驶[③],导致事故发生。

  (二)间接原因

  1.昌图县振翔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安全管理工作落实不到位,对运输石料的驾驶员刘某安全教育培训不到位,现场管理存在隐患。

  2.昌图县振翔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刘晓光,未严格履行安全生产职责,落实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管理规章制度不到位,组织实施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计划不到位。

  (三)事故中暴露出的其他问题

  项目工程范围大,现场管理人员少,现场管理人员不能出现在每个施工现场,监管存在缺位。

  (四)事故的性质

  经调查认定,昌图县振翔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1·30”事故是一般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五、对事故有关单位和责任人的处理建议

  (一)对事故有关单位的处理建议

  1.昌图县振翔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其安全管理工作落实不到位,对运输石料的驾驶员刘某安全教育培训不到位,现场管理存在隐患,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④],对事故的发生负有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⑤],建议由昌图县应急管理局对该公司处以罚款40万元的行政处罚。

  (二)对事故责任人及有关人员的处理建议

  1.刘某,昌图县振翔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合作务工人员,负责石料运输工作,安全意识淡薄,未听从抓钩机司机万某波提醒未将石料卸入指定地点,卸料完毕后未按照规定在翻斗车启动行进前对车辆及车辆周围情况进行安全检视,翻斗车车斗未复回原位向前行驶,导致事故发生,是事故的直接责任人,鉴于其已经在事故中死亡,不再追究其责任。

  2.刘晓光,公司法定代表人,未严格履行安全生产职责,落实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管理规章制度不到位,组织实施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计划不到位,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第(一)(二)(三)项的规定,对事故的发生负有领导责任[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⑦],建议由昌图县应急管理局对其处14784元的罚款[⑧]

  3.张德超,项目现场安全管理人员,对运输石料的驾驶员刘某安全教育培训不到位,未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五条第(二)项之规定[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之规定[⑩],建议暂停其担任安全员资格(其已取得《建筑施工企业专职安全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由昌图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暂扣),并由昌图县应急管理局对其处4080元的罚款[11]

  4.吴波,宝力镇政府农业服务中心办事员,在2022年昌图县第二批高标准农田项目三标段项目中负责安全生产工作,在日常检查中未能发现昌图县振翔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培训教育不到位的情况,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条第三款[12]的规定,对事故发生负有监管不到位责任,依据《辽宁省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实施办法》第二十九条第二款[13],建议昌图县宝力镇纪委依据相关规定对其进行处理。

  六、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

  (一)昌图县振翔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要认真吸取事故教训,树牢安全发展理念,建立健全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建立并落实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加强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要严格执行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规定要求,加强施工作业组织,严格作业现场安全管理、落实安全交底,加强作业人员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提高作业人员安全知识,培养职工自我防护安全意识。要加强安全生产保障,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并教育和督促从业人员严格执行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要加强各类施工人员管理,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过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相应资格方可上岗作业。

  (二)宝力镇人民政府要牢固树立以人为本的安全发展理念,认真吸取“1·30”事故教训,举一反三,认真落实安全生产属地监管责任,组织相关部门开展安全生产大检查,整治各类事故隐患,防止此类事故再次发生。要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及县委县政府关于安全生产的决策部署和指示精神,压实地方党委政府属地管理责任,落实地方党政领导干部安全生产责任制,切实做到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失职追责。

  昌图县振翔建筑工程有限

  责任公司 “1·30”事故调查组

  2023年4月13日

  [①]《辽宁省电力设施保护条例》...第十六条 架空电力线路的保护区为导向边线向外侧水平延申并垂直于地面所形成的两平行线内的区域,在一般地区各级电压导线的边线延申距离如下:1至10千伏  5米;

  [②]《机动车驾驶培训大纲》…第二部分 基础和场地驾驶 车辆安全检视(掌握行车中、收车后车辆安全检视的内容和方法);2、危险源辨识与防御性驾驶知识(掌握危险源辨识基本知识,养成提前预判风险的习惯)…第三部分 道路驾驶 施工道路驾驶(掌握通过施工路段的安全驾驶方法)

  [③]《欧曼系列车型使用说明书》…4.13自卸车操作 5.正常行车时,货箱必须落下到位,确认货厢倾翻指示灯熄灭。《机动车驾驶培训大纲》…第一部分 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相关知识 机动车基本知识(掌握道路运输货物基本知识:了解货物运输车辆主要类型和技术特点)《机动车驾驶人考试大纲》…科目三 道路技能考试 (起步前调整和检查车内设施,系好安全带,正确使用转向灯......)

  [④]《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八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保证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熟悉有关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了解事故应急处理措施,知悉自身在安全生产方面的权利和义务。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的从业人员,不得上岗作业。

  [⑤]《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一十四条…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对负有责任的生产经营单位除要求其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等责任外,由应急管理部门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一)发生一般事故的,处三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

  [⑥]《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负有下列职责:(一)建立健全并落实本单位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加强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二)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三)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计划;

  [⑦]《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五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由应急管理部门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一)发生一般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四十的罚款。

  [⑧]《生产安全事故罚款处罚规定(试行)》第四条第一款…本规定所称事故发生单位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上一年年收入,属于国有生产经营单位的,是指该单位上级主管部门所确定的上一年年收入总额;属于非国有生产经营单位的,是指经财务、税务部门核定的上一年年收入总额。

  [⑨]《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五条…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以及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履行下列职责:(二)组织或者参与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

  [⑩]《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生产经营单位的其他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暂停或者吊销其与安全生产有关的资格,并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二十以上百分之五十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11]《生产安全事故罚款处罚规定(试行)》第四条第一款…本规定所称事故发生单位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上一年年收入,属于国有生产经营单位的,是指该单位上级主管部门所确定的上一年年收入总额;属于非国有生产经营单位的,是指经财务、税务部门核定的上一年年收入总额。

  [12]《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条第三款…安全生产工作实行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强化和落实生产经营单位主体责任与政府监管责任,建立生产经营单位负责、职工参与、政府监管、行业自律和社会监督的机制。

  [13]《辽宁省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实施办法》…(辽政发〔2007〕29号)第二十九条第二款…对事故单位负责人及其他责任人员的行政处分,由事故发生单位或有关主管部门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