昌图县人民政府 The People's Government of Changtu Municipality

政府信息公开

大洼镇街内环境卫生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来源:昌图县大洼镇人民政府 时间:2023-12-14

  为加强街道环境卫生管理,保护人民身体健康,创造整洁、有序、优美、舒适的街道环境,促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和精神文明建设,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本着以党群共治培养良好卫生习惯为主要抓手,适当社会化服务与科学管理相结合的原则, 结合本镇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本办法适用区域,南起供电所北至绿廊小区,东起郑家饭庄西至纪念碑广场公路两侧为管理区域。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对象,适用区域内一切单位及个人。

  第三条 本办法由大洼镇人民政府组织实施。

  第四条 环境卫生管理办法

  1.所有居民均有享受良好卫生环境的权利,同时应履行维护和改善环境卫生的义务,应当尊重环境卫生工作人员的劳动,不得妨碍、阻挠环境卫生工作人员履行职责,应自觉爱护公共环境卫生,遵守社会公德,禁止乱扔污物、乱倒污水和随地大小便,维护街道的整洁、美观。

  2.环境卫生由执法队、卫生队开展日常管理,对街道及公路沿线各门店、单位及住户进行统一管理。并与有关单位互相协作,共同执法,维持本办法的严肃性与统一性。

  3.所有管理区域居民必须对生活垃圾装袋后,投放到自家门前所对边路石上,由卫生清扫人员统一清运,禁止在道路边缘乱堆乱放。原则上夏季早6:00以前,下午7:00以后倒垃圾。冬季早6:30以前,下午4:30以后倒垃圾。

  4.各种临时摊点的清扫保洁和废弃物处置,由摊位经营受益者自己负责清扫装袋后,自行带离。

  5.为了创造一个干净卫生的人居环境和良好的经商环境,各门店经营者应自觉向卫生队及时足额交纳卫生费。

  第五条 建筑垃圾管理办法

  产生建筑垃圾的建设单位和个人,在工程施工前应与执法队协调,具体安排原料的堆放并签订文明施工责任书,各类建筑施工活动中产生的渣土、弃土、弃料、水泥、泥浆等废弃物(建筑垃圾)应当自行负责清运到指定地点,也可委托卫生队实行有偿服务。

  第六条 街容街貌管理办法

  街道管理实行门前“三包”责任制,即包环境卫生、包市容秩序、包绿化维护。各沿街户负责每日对各自卫生区域清扫垃圾,保持街道洁净,不得随意损坏公共设施(路灯、绿化带等),杜绝乱写、乱画、张贴广告等。对违反规定的进行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按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 

  门店按划线规定执行,其他居民院外不得随意堆放各种物品,不得种植任何农作物,如需临时占用,须向执法队报批,如不报批,按无主处理。

  第七条 车辆管理办法

  所有车辆必须依规停放,对违停车辆依法进行处罚。

  第八条 处罚办法

  如有违反以上规定的按照辽宁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办法及《铁岭市农村生活垃圾分类及资源化利用管理条例》进行处罚。

  大洼镇人民政府

  2023年12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