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执法委托书
委托行政机关:昌图县自然资源局
法定代表人:张国忠
地址:昌图县政府大路18号
受委托单位:昌图县自然资源事务服务中心
负责人:凌健
地址:昌图县政府大路18号
一、委托事项:
兹委托昌图县自然资源事务服务中心受昌图县自然资源局委托,以昌图县自然资源局名义统一行使行政区域内土地、矿产等自然资源领域相关行政执法工作,其行政执法工作职责受昌图县自然资源局直接领导从事行政执法监察活动。在昌图县行政辖区内贯彻落实国家及省、市自然资源法律、法规、规章等,依法、依规管理昌图县行政辖区内的自然资源各项巡察、监察等管理工作;负责昌图县行政区划范围内自然资源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同时完成县自然资源局交办的其他任务。
1.管辖昌图县行政区域自然资源违法案件;
2.上级部门交办、督办的自然资源违法案件;
3.纪检、司法等有关部门移送的违法案件;
(二)承办事项
1.巡察、检查;
2.违法线索发现、违法行为核查与违法行为制止、立案、调查取证、案情分析与调查报告起草、案件审理、作出处理决定(行政处罚决定或者行政处理决定)、送达、执行、结案;
3.上级部门交办的违法线索等相关工作的接收、处理、核查、上报及处理工作;
4.规范实施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
5.依法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纪检监察、检察院、公安机关;
6.督促履行、催告履行和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7.行政处罚等案件的行政诉讼、民事诉讼、行政复议的应诉应议工作;
8.案件违法所得和违法矿产品等违法财物,依法处理;
9.案件汇总的上报、汇报和统计;
10.案卷装订归档;
包括以上但不限于以上规定。
二、委托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等。
三、执法依据:
执法依据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自然资源行政处罚办法》《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自然资源违法行为立案查处工作规程(试行)》等法律、法规、规章。
四、委托执法责任:
(一)委托单位责任
1. 指导、协调和监督受委托单位在委托权限范围内以委托单位名义依法实施行政执法行为;
2. 受委托单位违法实施行政执法行为所产生的法律后果由委托单位承担,委托单位承担相应法律责任后,可以根据受委托人的过错责任大小,依法予以追究。
3. 对受委托单位违法或者不适当的行政执法行为予以纠正或者撤销;受委托单位违法实施行政执法行为造成严重后果的,委托单位可以解除委托执法协议。
4. 委托单位应组织受委托单位执法人员参加相关的执法资格培训及相关业务学习,并为其申办行政执法证件。
5、委托单位为受委托单位提供相关资料及规范的行政执法文书、表格。
(二)受委托单位责任
1. 受委托单位只能在委托权限和范围内实施委托行政执法行为。
2. 受委托单位在履行行政执法行为时,必须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并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执法行为。
3. 受委托单位不得再委托给其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实施委托单位委托的行政执法行为。
4. 主动接受委托单位的指导和监督,参与和配合委托单位的行政执法工作。
5. 严格按照委托执法的有关规定,以委托单位的名义制作行政执法文书。
6. 建立健全相关的监督检查实施办法和行政执法相关制度。
7、及时向委托单位书面报告在委托行政执法过程中存在的问题。
8、受委托单位以自己的名义或者超越委托权限实施行政执法行为所产生的法律后果,由受委托单位自行承担。
五、委托期限
本委托从公告之日起生效,如有法律法规和政策改变则遵从相关要求另行作出调整。
本委托书一式三份,委托单位和受委托单位各执一份,报送昌图县司法局备案一份。
委托行政机关(盖章): 受委托单位(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名): 法定代表人(签名)
年 月 日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