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加强昌图县电动车规范管理的通告
来源:昌图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 【字体:

  为进一步优化城市道路交通环境,规范道路交通秩序,预防和减少道路交通事故,保障广大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工业和信息化部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管理办法》、《铁岭市电动车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现就加强我县城区电动车规范管理事项通告如下:

  一、本《通告》所指的电动车是指《铁岭市电动车管理条例》第二条中所含的各类电力驱动车,以及纳入国家工信部机动车产品公告目录,符合《电动摩托车和轻便摩托车通用技术条件》规定的电动摩托车。

  二、符合国家《电动自行车通用技术条件》(GB17761—2018)两轮电动自行车应及时到带牌销售的网点登记,取得制式牌照并悬挂后方可上路行驶。

  三、2020年8月至2021年10月期间已办理过渡期3年的两轮、三轮和四轮电动车,2024年3月1日以后,严禁上路行驶。

  四、驾驶电动摩托车应在取得机动车强制保险后,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车辆管理所办理机动车牌照,并持有符合准驾车型的机动车驾驶证,方可上路行驶。

  五、对正在使用未纳入国家工信部机动车产品公告目录,且未取得电动车过渡期牌照的两轮、三轮和四轮电动车,由车主自行淘汰,严禁上路行驶。

  六、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将于2024年3月1日起,对我县城区内行驶的各类电动车(含燃油电动车)将依照相关法律法规严格管理。

  提醒广大市民不购买、不使用各类不符合国家标准的电动(燃油)车辆。

  特此通告

  昌图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