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河道行政执法
1.在河道内乱堆、乱占、乱建、乱采、乱倒垃圾,侵占和破坏河道堤防安全等违法行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第二十四、二十五条、二十六条、三十五条。
2.对破坏辽河干流、东辽河等主要河流封育区内围栏、公示牌、防护沟等设施;对人员、牲畜随意进入封育区破坏林木、放牧等违法行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四十五条。
3对私自违建渡口、浮桥日常处理处罚等违法违纪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
其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
二、私设排污口行政执法
向水库、河道私设排污口、破坏及污染水源地等违法行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
三、破坏水利设施行政执法
破坏中小型水库、排站、农田灌溉、防洪预警等水利基础设施等违法行为。
依据《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
四、破坏农村饮水安全工程涉及的水源井、井房、公用管道等设施违法行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治安管理处罚法》。
五、河道内非法捕鱼行政执法业务已移交农业农村局,拒不缴纳、拖延缴纳或者拖欠水资源费行政执法权力不需下放至乡镇。主要原因是我单位水资源管理办公室负责水资源费行政执法工作,该部门属于自筹自资单位,在费用征收及行政处罚款项用于该部门人员工资开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