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昌图县矿产资源总体规划(2021-2025年)》 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

来源:昌图县自然资源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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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昌图县矿产资源总体规划(2021-2025年)》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

  按照辽宁省自然资源厅及铁岭市自然资源局统一部署,昌图县自然资源局组织编制了《昌图县矿产资源总体规(2021-2025年)》,现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公众可以于4月20日将对《昌图县矿产资源总体规划(2021-2025年)》的修改意见、建议,书面反馈至昌图县自然资源局(319室)。

  昌图县自然资源局

  2023年4月10日

  附件:《昌图县矿产资源总体规划(2021-2025年)》公开征求意见

  昌图县矿产资源总体规划

  (2021-2025年)

  (征求意见稿)

  昌图县人民政府

  二〇二三年三月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规划背景

  第一节  经济社会与矿业发展概况

  第二节  矿产资源概况

  第三节  勘查开发利用现状

  第四节 规划实施主要成效

  第五节  存在的问题与面临的挑战

  第三章  指导思想、原则与规划目标

  第一节  指导思想

  第二节  基本原则

  第三节  规划目标

  第四章  坚持生态保护  优化勘查开发利用与保护布局

  第一节  优化勘查开发与利用布局

  第二节资源安全与保护布局

  第五章  强化资源安全保障 统筹矿产勘查开发

  第一节  加强基础性、公益性地质矿产调查与评价

  第二节  突出矿产资源勘查开发方向和重点

  第三节 合理设置矿产资源重点勘查开发区域

  第四节 细化落实上级规划区块,引导矿业权有序投放

  第六章  推进矿产资源节约利用  加强矿产资源勘查开发管理

  第一节 合理确定主要优势矿产开发强度

  第二节 调整矿业规模结构,优化矿业产品结构

  第三节 集约高效利用矿产资源

  第四节 加强矿产资源勘查开发管理

  第七章  砂石土资源开发利用管控

  第一节 砂石土类矿集中开采区划分

  第二节 强化砂石土资源开发利用管控

  第三节 砂石土采矿权准入条件

  第四节 推进砂石土资源的矿地统筹与矿地融合

  第八章  加快绿色矿业发展

  第一节  推进绿色勘查

  第二节  加快绿色矿山建设

  第三节  矿区生态保护修复

  第九章  强化规划约束  保障规划实施

  第一节 建立完善规划实施目标责任考核制度

  第二节 健全完善规划审查制度

  第三节 健全完善规划实施评估调整机制

  第四节 加强规划实施情况监督检查

  第五节 提高规划管理信息化水平

  第十章  附则

  附表目录

一、昌图县矿产资源总体规划附表

附表1

昌图县国家规划矿区表

附表2

昌图县矿产资源重点勘查区表

附表3

昌图县砂石土矿集中开采分区表

附表4

昌图县重点矿种矿山最低开采规模规划表

附表5

昌图县绿色矿山建设表

附表6

昌图县矿产资源勘查重大工程规划表

二、昌图县矿产资源总体规划基础研究报告附表

二、

附表7

规划基期昌图县矿产资源储量表

附表8

规划基期昌图县探矿权现状表

附表9

规划基期昌图县采矿权现状表

附表10

规划基期昌图县主要矿区(床)资源储量基本情况表

附表11

规划基期昌图县主要矿山开发利用现状表

附表12

规划基期昌图县主要矿产开发利用现状表

附表13

昌图县开采总量控制指标表

  附图目录

附图1

昌图县矿产资源分布图

1∶10万

附图2

昌图县矿产资源勘查开发利用现状图

1∶10万

附图3

昌图县矿产资源勘查开发保护总体布局图

1∶10万

附图4

昌图县矿产资源勘查规划图

1∶10万

附图5

昌图县矿产资源开采规划图

1∶10万

  第一章  总则

  十四五时期,是我国迈向第二个百年奋斗目标的攻坚期,也是落实振兴东北老工业基地、助力我县“一区三基地”空间布局、全面启动“碳达峰、碳中和”重要时期。为了宏观管控昌图县矿产资源勘查开发和生态修复治理活动,加快矿业转型升级和绿色发展,确保资源供给与经济社会发展需求相适应,矿业权设置与空间管控措施相衔接,资源开发利用与环境保护相协调,依据《自然资源部关于全面开展矿产资源规划(2021-2025)编制工作的通知》(国土自然资发〔2020〕43号)、《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印发〈省级矿产资源总体规划编制技术规程〉和〈市县级矿产资源总体规划编制要点〉(2021-2025)的通知》(〔2020〕19号)、《关于开展全省各级矿产资源规划(2021-2025)编制工作的通知》(辽自然发〔2020〕42号)、《辽宁省矿产资源总体规划(2021-2025年)》、《昌图县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二〇三五年远景目标纲要》和《昌图县国土空间规划》等相关产业政策要求,编制《昌图县矿产资源总体规划(2021-2025年)》(以下简称《规划》)。

  《规划》是铁岭市规划体系的组成部分,是加强和改善矿产资源宏观管理的重要手段,是依法审批和监管矿产资源勘查开发利用与保护活动的重要依据,涉及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活动的相关规划,应与本《规划》做好衔接。

  《规划》期为5年,规划基期2020年,目标年为2025年,展望至2035年,适用范围昌图县所辖行政区域。

  第二章  规划背景

  第一节  经济社会与矿业发展概况

  昌图县位于辽宁省北部,东经123°32′-124°26′、北纬42°23′-43°29′之间。南与开原市接壤,西界法库县,西北与内蒙古自治区的科尔沁左翼后旗相连,东北与吉林省四平市、梨树县、双辽市相毗邻。总面积4324km2,人口97.16万人。2020年全县地区生产总值138.4亿元,年均增长2.3%。其中,工业总产值实现51.5亿元,同比增长2%。规模以上矿山企业矿产品及后续加工业营业收入2.844亿元,占地区工业总产值的5.51%。

  第二节  矿产资源概况

  截止2020年底,境内共发现煤、水泥用大理岩、建筑石料用灰岩等理岩等7种矿产,其中能源矿产1种,建筑材料13种,水汽矿产1种。查明资源储量的矿产7种,矿产地15处,中型矿床3处,其中煤炭、水泥用大理岩、建筑石料用灰岩中型矿床各1处,其他矿产小型矿床12处,累计提交资源储量突破2.92亿吨。

  优质煤:煤炭资源在昌图地区有较好的赋存,是辽宁省重要的煤炭能源后备基地。主要分布于亮中煤田和古榆树煤田,煤质以长焰煤、气煤为主,其中亮中煤田提交资源储量约1.78亿吨,古榆树煤田煤、煤层气资源前景可观,尚待勘查。

  水泥用原料:主要为大理岩和石灰岩,集中分布于昌图县东部长白山山脉吉林哈达岭的西延部分的低山丘陵区,产品质量好,埋藏浅,利于开采。提交资源储量约2211.39万吨。

  建筑石材:主要为花岗岩、闪长岩、建筑灰岩,分布于东部的关山-黄顶子一带,矿石埋藏浅,质量较好。提交资源储量约3675.57万立方米。

  地热:昌图县东临辽河, 处于郯庐-清河断裂带上,东部为铁法盆地边缘断裂发育,经各勘探队多年勘查,昌图县地热资源丰富,水量大,温度也达到标准。作为清洁能源在医疗、旅游方面都有较大的发展潜力。

  第三节  勘查开发利用现状

  传统地质调查覆盖率较高。截止2020年底县域内已全面完成1/5万航空磁测;四平幅1:20万区域地质调查;1:20万水系沉积物测量工作(四平幅);威远堡、下二台子幅1:5万区域地质调查工作。

  矿产勘查工作稳步推进。现有非油气矿产探矿权12个,总面积1177.93平方公里。按照矿种类型划分,能源矿产7个,金属矿产5个。按勘查程度类型划分,普查7个,详查4个,勘探1个。主要矿产煤炭提交约1.78亿吨,水泥用大理岩(灰岩)2211.39万吨。

  资源利用效率显著提高。全县共有矿山企业11家,其中水泥用原料2家,建筑石料9家。随着采、选、冶技术的不断提高,资源开发利用由粗放向集约化转变,大中型矿山资源综合利用效率由原来68%提高到70%以上,资源合理利用效率显著提高。

  第四节 规划实施主要成效

  《昌图县矿产资源总体规划(2016-2020年)》发布实施以来,在优化资源开发格局、强化资源保护和利用、推进矿企转型升级、绿色发展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为全县的经济社会发展提供了资源保障。

  公益性地质调查工作进一步提高。完成1:5万矿山地质环境详细调查7.9701平方公里,调查矿山89处(2017年),其中生产矿山14处,闭坑、关闭矿山38处,历史遗留矿山37处。

  矿山布局与结构有所改善。矿山总数由15家减少至11家,中型矿山1座,比例由原来的13.33%提高到18.2%,矿业聚集度进一步提高,矿业结构不断优化,逐步形成了水泥用原料为主的优势矿产资源产业集群,矿业布局更趋合理。

  绿色矿山建设全面开展。初步形成了政府引导、政策激励、企业主建、第三方评估,社会监督的绿色矿山建设工作体系。区域资源集约节约利用水平显著提高,矿山环境得到有效保护,矿区土地复垦水平全面提升,矿山企业与地方和谐发展,矿业秩序进一步好转。截止2020年底,县域内全面启动绿色矿山建设。

  生态修复初见成效。全面实施矿山生产建设“三同时”制度,加强矿产资源开发全过程环境保护,做到责任明确、源头严防、过程管控。2018-2020年投入资金101.5万元,启动生产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工程项目4个,治理面积169.18亩。历史遗留矿山治理工程项目4个,投入资金189.21万元,治理面积315.35亩,矿山地质环境得到明显改善。

  矿产资源监管水平进一步提高。全面落实《自然资源部关于推进矿产资源管理改革若干事项的意见》,深化“矿管服”,推进净矿出让,严格控制协议出让,简化审批流程,调整“两权”审批权限,取消了矿产资源储量登记事项,明确了评审备案范围和权限,加快形成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矿业权市场体系,做到了产权明晰,机制完善。

  第五节  存在的问题与面临的挑战

  十四五”时期,是我县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开启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新征程、迈向第二个百年奋斗目标的决胜阶段。经济保持中高速增长,新的增长点、增长带不断成长壮大,蕴藏巨大需求空间。同时,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任务繁重,矿业结构调整、转型升级和管理改革十分紧迫,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昌图县矿业发展既存在老问题,也面临新要求。

  一、存在的问题

  主要成矿区带地质勘查程度偏低。昌图大四家子镇-古榆树镇地区是我县战略性资源煤、煤层气的主要成矿区带,基础地质调查覆盖率偏低,矿产勘查处于调查程度;普通建筑用砂石土矿关闭后遗留问题突出。规模、集约化开采程度偏低,矿山规模结构不合理,精深加工能力偏低,尚待集约规模开发;矿区生态修复治理压力加大。我县生产矿山大部分为露天开采,造成的地质环境损毁点多面广,矿山企业周边的生态地质环境问题突。另外早期矿产资源粗放式开发致使历史遗留矿山生态修复治理欠账多,压力大、成本高,同时已有矿山“边开采、边治理、边修复”开发模式未全面形成。

  二、面临的挑战

  基础性、公益性地质调查有待进一步加强。境内矿产地质调查、灾害地质调查、城市地质调查、地下水环境污染调查、农业地质调查工作因投入不足而落后于省内其他地区。1/5万地质矿产调查还有12幅没有全覆盖,大四家子镇-古榆树镇地区煤及煤层气资源潜力尚待查明。

  提升产业链供应链现代化水平对矿产品综合利用技术研发提出了新要求。我县建筑碎石等主要以出售原料为主,深加工和综合利用程度差,高附加值的产品少。应继续加强优质石灰岩在复合增强剂、脱硫剂等领域综合应用;大量第三类矿产矿山关闭后,遗留问题亟待化解,集中区建设有待加强,供应链建设尚需完善。

  绿色矿山建设对生态修复提出了新要求。据2020年统计生产矿山损毁土地面积1644.69亩,历史遗留矿山2282.27亩,两者生态修复工作欠账较多,治理工作任重道远。同时绿色矿山建设步伐缓慢,至2020年末我县矿山企业还没有进入省绿色矿山创建库。应以政府为主导,积极引进社会资金,多渠道开展生态修复工作,推动矿业绿色低碳循环发展。对于生产矿山治理任务达标企业,在税收、采矿用地等方面给予政策性优惠。历史遗留矿山治理复垦土地可纳入地方政府土地利用统筹范围。

  深化“放管服”改革要求进一步完善矿产资源管理体系。随着“放管服”改革的深入,勘查开发管理体系不够健全,矿业发展动力活力不足,迫切需求“放管服”改革,着力推进矿产资源管理体系创新,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优化公平竞争的矿业权营商环境,强化“源头严控、过程管控”。建立矿政“三级联审”审批系统,加强矿业权设置科学性论证,严格矿山准入条件,强化矿业权审批、出让、勘查开发和保护全过程监管,使矿产资源管理更加完善。

  第三章  指导思想、原则与规划目标

  第一节  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和历届全会精神,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四个全面”战略布局,牢固树立和贯彻落实“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发展理念,坚持尽职尽责保护国土资源、做好“三区三线”保护、节约集约利用国土资源。以保障生态安全和资源安全为主导,全面提升矿业经济发展和治理水平,统筹安排矿产资源勘查开发、保护等各项工作。以推动矿业高质量绿色发展为主题,以矿产资源保护与合理利用为主线,强化资源保障能力,全面提高资源利用效率,推动矿业智能化、绿色化发展,构建我县“一区三基地”绿色发展新格局,为谱写“蓝天、碧水、青山、净土”新昌图篇章提供有力资源保障。

  第二节  基本原则

  坚持生态优先、绿色发展。深入贯彻“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理念,以碳达峰目标和碳中和愿景为导向,把生态保护融入到矿产资源勘查开发的全过程,加快健全矿业绿色发展长效机制。

  坚持充分保障、区域统筹。围绕重点区域、重大工程等市场需求,统筹资源禀赋、运输半径、生态制约等因素,加快形成矿权投放科学、空间布局合理、区域统筹平衡的建筑用石料矿保障机制。

  坚持空间管控、集约利用。以国土空间“三条控制线”和自然保护地为前提,以能源重点勘查区及重大勘查工程为依托,科学构建矿产资源勘查开发保护布局分区体系;以提高矿产资源“三率”水平为目标,推动矿产资源集约高效利用。

  坚持市场引领、推进净矿出让。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和更好发挥政府作用,破解要素流动不畅、资源配置效率不高等瓶颈,优化矿业权投放机制,健全完善公平、开放、有序的矿业权竞争市场,激发市场活力;坚持出矿与出地并重,完善矿地综合开发利用机制。

  坚持数字赋能、创新驱动。坚持“整体智治、唯实惟先”理念,以数字化改革为引领,加快推进矿产资源管理数字化转型,全面推进矿山数字化、智能化建设,打造全省统一的数字化治理平台;强化科技创新,打造产学研用创新平台,推动新工艺、新技术、新方法、新材料的研发与应用。

  第三节  规划目标

  一、2025年目标

  到2025年,构筑与昌图县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的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与管理新格局,实现矿产资源开发与生态环境协调发展、合理布局、优化结构、规范开采、资源节约、矿地和谐;以矿业绿色发展为导向,加快绿色转型升级,优化资源开发保护,深化绿色矿山建设,推进矿地综合利用,提升矿业发展质量和效益;加大矿产资源勘查开发力度,建立安全、稳定、经济的资源保障体系;完善矿产资源管理体系和运行机制,建成统一开放、竞争有序、富有活力的矿业权市场。

  主要矿产实现找矿突破。加大省重点勘查区、省重大勘查工程及重点成矿带找矿力度,以政府性勘查投入为主导,引导社会资金积极参与,实现找矿突破。预期新增煤炭1亿吨、煤层气0.5亿立方米,水泥用原料0.5亿吨;新发现和评价战略性矿产资源中大型矿产地1处。

  矿产资源供给与经济社会发展更加协调。明确矿产资源开采总量调控指标,资源供给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到2025年,全县年矿产资源年开发总量预期达到1055万吨,其中,水泥用原料138万吨,建筑用砂石350万立米。

专栏一昌图县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与保护主要规划指标表

类别

指标名称

单位

指标值

属性

矿产勘查

新增储量

亿吨

1

煤层气

亿立方米

0.5

预期性

水泥用灰岩(大理岩)

矿石 亿吨

0.5

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与保护

年开采总量调控

水泥用灰岩(大理岩)

矿石 万吨

180

预期性

建筑用砂石

矿石 万立

350

预期性

矿山数量

13

预期性

大中型矿山比例

%

30

预期性

矿山“三率”达标率

%

95

预期性

绿色

矿山建设

大中型矿山比例

%

100

预期性

小型矿山比例

%

50

预期性

绿色矿山数量

5

预期性

  勘查开发利用和保护布局进一步优化。落实国家规划矿区,省规划分区,合理划定重点勘查开采区和集中开采区。对于本级审批发证的砂石土类矿产集中开采区,明确矿权投放数量及开采准入条件,促进资源规模集约开发、综合利用。压缩小型矿山数量,促进矿山规模结构更加合理。规划期末全县矿山总数保持在13家左右,大中型矿山比例提高到30%。矿山“三率”水平达标率95%左右。

  绿色勘查和绿色矿山建设稳步推进。规划期内财政投资的勘查项目全面实施绿色勘查。新建、改扩建矿山基本达到绿色矿山建设要求,大、中、小型生产矿山绿色矿山建成率达到90%、70%、50%以上,绿色矿山数量预期5家左右,努力创建绿色矿山达标县。

  生态修复进程逐步加快。实施“三线一单”山水林田湖草生态修复工程,加大全域矿山地质环境综合整治和辽河流域及周边生态修复力度。全面落实矿山环境治理恢复基金制度,建立并完善环境治理激发奖励制度和矿山环境动态监测系统。新建和生产矿山地质环境治理不欠新账,做到边开采、边复垦,历史遗留矿山加大生态修复力度。历史遗留矿山按省厅下达的指标执行,“三区三线”环境得到明显改观。

  矿政管理与服务水平不断提高。全面落实《自然资源部关于推进矿产资源管理改革若干事项的意见》,推进矿政管理“放管服”改革,精简审批流程,简化申报材料,压缩办理时限,实现自然资源行政审批事项“三级联审”,提升行政审批效率。持续推进“净矿”出让,完善出让收益征收、分配机制,努力构建竞争有序、有法可依、监督有力、产权明晰、操作可控的矿业权执法监管体系。

  二、2035年展望目标

  矿业空间布局更趋合理,矿山规模结构进一步优化,资源集约节约利用水平显著提升;勘查工作程度逐步提高,资源保障能力进一步加强;矿山地质环境全面改善,绿色矿业健康发展;矿产资源管理制度、矿业权市场监管制度更加完善;资源开发与经济社会发展、生态环境保护相协调的发展格局基本形成,矿业转型升级和绿色发展基本实现。形成集约高效、生态优良、矿地和谐的绿色矿业发展新格局。

  第四章  坚持生态保护  优化勘查开发利用与保护布局

  第一节  优化勘查开发与利用布局

  落实“辽宁铁法”国家规划矿区、省矿产资源规划“勘查开发战略引领布局”中“铁岭-沈阳煤炭、煤层气勘查开发区(昌图区段)”,围绕“淮安对口合作”“沈阳都市圈”“铁四通辽”昌图重大区域协调发展战略及“一核两翼三区”旅游布局、“一区三基地”工业布局。综合考虑县域范围内生态保护红线、环境质量底线、资源利用上线、优势矿产特色、开发前景、产业布局等,实施区域差别化、矿种差别化管理,统筹安排矿产资源开发布局和时序。以资源为基础,以大中型矿山企业发展为龙头,依靠科技进步与创新,构筑区域资源特色明显、勘查开发定位准确、空间管控措施到位、资源开发和环境保护相协调、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环境效益明显的铁法—昌图(区段)能源矿业经济发展区。

  铁法—昌图(昌图区段)能源矿业经济发展区。位于昌图县西部,包括古榆树、亮中桥等地。区内优势矿产主要为煤、煤层气,中型煤炭矿产地1处,保有资源储量1亿多吨,现有大型煤炭矿山企业1家,预期年产矿石量120万吨,产值突破6亿元。“辽宁铁法煤炭国家规划矿区”包括本矿业经济发展区。

  发展方向:加大昌图县大四家子镇-古榆树镇、亮中桥等地区煤炭勘查开发力度,推进煤炭开发由产量速度型向质量效益型转变。依托铁岭宏运煤化工有限公司亮中煤矿及选煤厂大中型矿山企业,充分利用本地区煤及煤层气资源优势,压缩在环保、产能、质量、技术、安全等方面不达标煤矿开采产能;实施清洁能源战略,推进煤炭地下气化、液化等新技术产业化进程,实施煤层气探、采多元化开发回收技术的应用,加速其集约化、规模化进程;加大煤-电一体化,粉煤灰、煤矸石等综合利用力度,提质增效,建成市内最大清洁能源和煤炭化工生产基地。

  第二节资源安全与保护布局

  强化国土空间规划指导和约束作用,落实“三区一单”空间管控要求,推进生态保护和矿产资源勘查开发协调发展,科学规划分区,进一步明确国家规划矿区、省矿产资源规划分区、资源储备保护区等管控要求,守住生态保护红线、环境质量底线、资源利用上线,强化生态环境准入清单管理,推进矿业高质量绿色发展,确保资源安全和稳定供给。

  一、加强国家规划矿区建设

  发挥“辽宁省中部矿业发展聚集带”主导作用,落实“辽宁铁法”国家煤炭规划矿区勘查开发布局,以战略性矿产煤、煤层气矿产为重点,加强综合勘探开发力度,提高战略资源储备。规划期内,国家规划矿区内省规划拟设煤炭重大勘查工程1项。

专栏二国家规划矿区

编号

名称

面积

(km2)

主要

矿种

资源量单位

保有

资源量

开采规模

(万吨)

所在行政区

GK314

辽宁铁法

1301.6

煤炭

万吨

1384672.6

1540.0

昌图区段

  管控要求。在优先保障煤炭资源勘查开发的同时,兼顾煤系地层多种气源的开发利用可行性研究。提高采矿权准入门槛,以大中型矿山为主体,兼顾设备工艺先进、绿色环保原则,推动优质资源的规模开发、集约节约利用,形成保障本省煤炭战略性矿产安全供给及接续区。

  二、落实国土空间管控要求

  生态保护地在对生态功能不造成破坏的前提下允许铀、铬、稀土等9种战略性矿产资源勘查开发;生态保护地核心区以外区域,允许开展基础地质调查和战略性矿产远景调查等公益性工作、地热和矿泉水采矿权开展有严格限制条件的勘查开采活动,其它矿种禁止任何勘查开采行为;永久基本农田内,应区分战略性矿产和非战略性矿产、油气和非油气矿产、露天和井下开采等情况,在严格保护永久基本农田的前提下,做好矿产资源勘查开发;城镇开发边界内,要统筹考虑矿产资源禀赋状况与城镇建设发展需要,充分论证,协调好矿产开发与城乡建设的空间关系。法律法规对勘查开采活动有其它禁止、限制性要求的,应严格遵守相关规定。

  第五章  强化资源安全保障 统筹矿产勘查开发

  第一节  加强基础性、公益性地质矿产调查与评价

  一、加强矿产资源调查评价力度

  围绕铁法聚煤盆地,以国家战略性及域内优势矿产为重点,在成矿有利、资源潜力较大且工作程度较低区域,适时开展地质矿产调查评价和区域矿产资源远景调查评价等工作,进一步查明资源潜力概况,圈定找矿靶区和新发现矿产地,引导后续矿产资源勘查工作。

  二、拓展公益性地质工作服务领域

  瞄准新型城镇化、乡村振兴、辽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等重 大发展战略,推进旅游地质、农业地质、城市地质、环境地质等调查评价工作,打造多领域“地质服务+基础设施”服务品牌。围绕建设“一核两翼三区”昌图旅游布局,开展特色地质旅游地质调查评价,遴选一批地学研究、地质遗迹、自然景观、人文历史等多要素组成的“旅游地质+”特色地质文化镇(村),彰显昌图文化旅游特色;加强昌图县“一区三基地”等重要生态功能区环境地质调查,打造辽河流域生态文明创新示范带和东部绿色经济带。

  三、提高地质科学研究与技术创新水平

  根据本县实际,开展前沿性、基础性地质研究,提高科技创新能力。加强亮中桥煤田煤炭地下气化、液化等新技术以及煤层气探、采多元化开发回收技术的应用研究;引进与开发适用于深部盲矿、隐伏矿和厚覆盖区物探、化探、遥感、信息综合配套的勘查评价新技术,加强探、采、测地质找矿重大科技问题攻关,发展深部找矿立体综合勘查体系;应用高分辨率卫星遥感技术,对矿山地质环境问题实施动态监管。

  第二节  突出矿产资源勘查开发方向和重点

  一、突出重点矿产勘查

  加强煤、煤层气、地热能等非常规能源矿产及城镇化和重大基础设施建设所需新型建材矿产勘查。重点推动市场制约型和资源紧缺型战略矿产的勘查增储,保障国家资源安全和区域经济高质量发展需求。

  重点及限制勘查矿种:重点勘查煤、煤层气、地热等矿种;限制勘查劣质煤等矿产。

  二、明确优势矿产开发利用方向

  重点开采:煤炭、水泥大理岩等区优势矿产;

  限制开采:劣质煤炭等国家政策限制开采的矿产;

  禁止开采:可耕地砖瓦用粘土等国家、省人民政府禁止开采的矿种。

  第三节 合理设置矿产资源重点勘查开发区域

  一、稳步推进重点勘查区找矿

  根据矿产资源供需关系、地方产业发展方向及资源环境承载力等,综合考虑已有矿业权设置现状、勘查资金(财政资金和社会资金)投向及近期突破的可能性等因素,将成矿条件有利、找矿前景良好的地区规划为重点勘查区。

  重点勘查区划分。落实、细化1个省级重点勘查区,面积3101.76km2。涉及矿种为煤炭、煤层气。

专栏三昌图县重点勘查区划分表

序号

名称

行政区

面积(km2)

主攻矿种

1

辽宁昌图大四家子镇-古榆树镇(省)

昌图县

3101.76

煤、煤层气

  管控要求。区内优先投放探矿权,优先安排战略性矿产、省市优势矿产和大中型矿山深部和近外围资源勘查,先期部署基础性地质和调查评价工作,降低找矿风险;坚持绿色勘查,鼓励技术创新,加强新技术新方法应用。实施综合勘查、综合评价;整合各级财政资金,统筹加大投入力度,积极引导社会资本开展商业性矿产勘查,形成多渠道投入勘查机制,力争实现找矿重大突破。

  第四节 细化落实上级规划区块,引导矿业权有序投放

  按照要求,省、市两级出让、登记权限的矿种划定勘查开采规划区块,县级出让、登记权限的矿种只划定集中开采区。其中:省级规划仅对发证矿种进行勘查、开采规划区块的划定,在市、县级规划中落实。同时市级出让、登记权限的矿种区块由市级负责划定,县级落实。

  一、实施矿产资源勘查重大工程

  落实省、市级勘查重点项目,开展铁岭昌图古榆树煤层气勘探工程,增储提级、攻深找盲,增大优势资源备采储量。

专栏四昌图县重大工程划分表

序号

项目名称

项目

起止时间

面积

(km2)

主要工作内容

预期

主要成果

1

铁岭昌图古榆树煤层气勘探工程(省)

2021-2025

65.35

钻探、测井

预期提交大型煤层气矿产地1处

2

辽宁省昌图县盘岭水泥用大理岩矿勘查区

2021-2025

1.7565

槽探、钻探

预期中型矿产地1处

  第六章  推进矿产资源节约利用  加强矿产资源勘查开发管理

  第一节 合理确定主要优势矿产开发强度

  依据省市产业政策,综合矿产资源潜力、市场供求状况、资源保障程度、产量产能等因素,对国家及省规定实行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地区优势矿产等提出开采和调控要求。

  主要矿产开发强度。鼓励增加水泥用大理岩开发强度,规划期末,预期年开采总量180万吨左右;适当增加建筑用石料等矿种的开采规模,规划期末,预期年开采总量350万立方米左右。

  第二节 调整矿业规模结构,优化矿业产品结构

  一、严格最低开采规模准入,优化矿山开发规模结构

  严格最低开采规模准入。按照矿山开采规模与矿区资源储量规模、矿山服务年限相适应的要求,结合矿产资源特点、开发利用情况和市场需求等实际,制定2类主要矿种新建(改扩建)矿山最低开采规模和1类矿种生产规模为小型的已有矿山最低开采规模。

  优化矿山开发规模结构。规划期内,鼓励矿山企业兼并重组和资源整合,提升矿业开发集中度,推动矿业转型升级,逐步提高大中型矿山比例结构。禁止建设技术落后、资源浪费严重、矿区环境问题突出、安全无保障的矿山。规划期内,新建(改扩建)矿山具备地下开采条件的禁止露天开采,全县矿山数量控制在13个左右,大中型矿山比例提高到30%左右。

专栏五昌图县主要矿产矿山最低开采规模

序号

矿种名称

开采规模

单位/年

新建(改扩建)矿山

已有

矿山

大型

中型

小型

1

煤炭(露天/地下)

原煤万吨

120

45

30

30/30

2

大理岩(水泥用/其他)

矿石万吨

100

50

20

30/―

3

建筑用石材

万立方米

100

20

-

20

  二、提升矿业技术结构

  能源矿业。在井田构造复杂区段推广三维地震综合解译。采用和推广复合式干法选煤、煤泥分级浮选等煤炭分选技术,加快产业化进程。充分吸收国内外先进技术,突破核心技术,探索适合地区特点的煤层气及浅层地热能勘探开发模式。

  非金属矿业。大理岩及建筑碎石矿开采从改变传统采矿方法入手,着力推广聚能切割爆破采矿方法,提高资源回采率。

  三、优化生产要素结构

  引导、支持矿山企业进行生产要素重组,升级矿山开采、选矿、加工工艺、技术装备,融入网络经济,提高劳动力素质,高效利用矿产资源,形成以大型矿业集团为主体,大中小型矿山协调发展的矿产开发新格局,逐步实现矿山企业“互联网+产品+经营+客户”的物联网运行模式。

  第三节 集约高效利用矿产资源

  提高矿产资源开采回采率和选矿回收率。以煤炭、大理岩等生产矿山为重点,鼓励和支持矿山企业开发、应用先进适用的采选技术、工艺和设备,不断提高矿产资源采选水平,减少储量消耗和固废排放。到2025年,全市矿山开采回采率、选矿回收率和综合利用率达标率达到95%。

  加强低品位、共伴生矿产及难利用资源利用。对具有工业价值的低品位、共伴生矿,应统一规划、综合勘查、科学开采、节约利用。重点加强煤、大理岩等矿产在开采、选矿和加工过程中对共伴生有益组份的分离提取和回收利用,提升共伴生矿产综合利用水平。加强低品位及难利用矿石的选冶试验研究,重点是煤炭共伴生有益矿种开发和利用技术研发,侧重对大理岩在冶金、化工领域等方面的综合研发利用,延深产业链。

  加强矿山固体废弃物、尾矿资源和废水利用。鼓励矿山企业内部或不同企业之间的原料、产品、排放物合理循环,充分利用矿山固体废弃物和尾矿资源中有用元素,通过废弃物减量化、无害化和资源化,促进资源环境协调发展。重点开展煤矸石、非金属矿山固体废弃物的在尾矿充填、机制砂、新型墙体材料等领域的综合利用与研发。规划期内煤矸石和粉煤灰得到充分利用,强化矿山废水循环利用效率,矿业用水复用率达到相关管理部门要求。

  加强机制砂石资源基地建设。推进机制砂石产业高质量发展,鼓励废石、矿渣和尾矿等机制砂石资源再生利用。立足铁岭四平连接点城市圈经济发展、重大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和民生工程保障需要,重点支铁岭宏运煤化工有限公司亮中煤矿等废石资源条件丰富、交通运输便利、有环境容量的地区布局一批大型机制砂生产基地,避免资源浪费和环境污染,确保砂石资源长期供需平衡,价格稳定。

  第四节 加强矿产资源勘查开发管理

  一、规范矿业权出让审批管理

  (一)充分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决定性作用,更好发挥政府的调控作用。严格执行《关于推进辽宁省矿产资源管理改革若干事项的意见》(辽政办(2020)46号),新设矿业权一律以招拍挂等市场竞争方式出让。国家和省政府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符合矿业权设置区划的,可出让其矿业权,不符合矿业权设置区划的,不得出让其矿业权。

  (三)部省级发证的矿种,依据本轮省级规划划定的勘查规划区块,由省、市级自然资源管理部门进行先期必要的核定后出让探矿权;市级发证的矿种,依据本轮市级规划的勘查规划区块,由市、县级自然资源管理部门进行先期必要的核定后出让探矿权。

  (四)砂石土类矿产(第三类无风险勘查矿种),县级规划划定集中开采区,明确区内采矿权投放总量、最低开采规模、矿区生态保护等要求,促进资源规模集约开发、合理利用;也可根据需要划定开采规划区块,但区域内矿山总数不得超过矿山数量控制指标。

  二、完善矿业权退出机制

  (一)严格执行探矿权出让合同制度,探矿权勘查活动未达到合同约定目标,可不予延续,勘查许可证有效期届满,探矿权人既不申请延续,也不申请注销的,三个月内应依法公告注销勘查许可证。

  (二)已有采矿权与生态保护红线、自然保护地等禁止限制区域重叠的要按相关要求主动退出或避让。

  (三)采矿权到期及时办理延续手续,如有特殊原因无法延续,应说明原因,因资料不齐,无法延续的,原则上应在两年内完成相关资料再申请办理延续。

  (四)加强对各类未建、长期停产和到期未申请延续、关停未注销矿业权的清理销号工作。

  (五)其它情况严格按照自然资源部、省人民政府的有关文件执行。

  三、严格矿产资源勘查开发监督管理

  (一)进一步简政放权,落实矿产资源开发分级审批制度,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明确的审批权限审批采矿权。其它情况严格按照自然资源部、省人民政府的有关文件执行。

  (二)合理矿业产业结构,严格矿山准入条件,矿业空间布局优化目标。

  (三)各县(市)区根据自身发展需求,环境承载力、运输半径等条件,合理确定区内砂石土采矿权总量控制、最低开采规模准入,有序投入砂石土采矿权。

  (四)全面推行矿业权网上交易,规范矿业权网上交易行为,维护公开、公平、公正的交易秩序。加大矿产资源勘查的监督管理力度,依法打击各类违法勘查行为,保护探矿权人合法权益,维护正常的矿产资源勘查秩序。

  (五)加强地质勘查行业的监督管理,研究推进探矿权人和地勘单位诚信体系建设。研究建立共同责任机制,努力改善和优化矿产资源勘查工作环境,保障各类勘查项目的顺利实施。

  (六)进一步开展矿产资源开发动态巡查和遥感监测,加强矿山储量动态监管,健全矿山开采和储量年报制度。对以采代探、超层越界开采等各类违法行为,依法进行处理

  第七章  砂石土资源开发利用管控

  第一节 砂石土类矿集中开采区划分

  按照《中共辽宁省委、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入贯彻落实新发展理念全面实施非煤矿山综合治理的意见》(辽委发[2018]49号)“五矿共治”要求进行集中开采区划定。

  砂石土集中开采区划分。按照《中共辽宁省委、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入贯彻落实新发展理念全面实施非煤矿山综合治理的意见》(辽委发[2018]49号)“五矿共治”等相关要求,围绕保障本地普通建筑石料需求,统考虑城乡发展、环境与资源承载能力、基础设施和交通条件等因素,鼓励砂石资源规模化开发、绿色开采,以县级行政区为单元,划定砂石土矿集中开采区8处。总面积3.2025km2。

专栏六昌图县砂石粘土矿集中开采区划分表

序号

名称

行政区

主要矿种

预估储量(万立)

面积(km2)

1

昌图县泉头镇护林村建筑用石料用灰岩集中开采区

昌图县

建筑石料用灰岩

2000

0.4739

2

昌图县泉头镇黄顶子村建筑用花岗岩集中开采区

昌图县

建筑用花岗岩

1000

0.7476

3

昌图县泉头镇石虎子村建筑用花岗岩集中开采区

昌图县

建筑用花岗岩

1000

0.6155

4

昌图县昌图镇关山建筑用闪长岩集中开采区

昌图县

建筑用闪长岩

1000

0.1330

5

昌图县泉头镇黄顶子村窑沟建筑石料用灰岩集中开采区

昌图县

建筑石料用灰岩

0.6898

6

昌图县昌图镇石头庙子建筑用花岗岩集中开采取

昌图县

建筑用花岗岩

0.2414

7

昌图县昌图镇东明村建筑用闪长岩集中开采区

昌图县

建筑用闪长岩

0.1619

8

昌图县昌图镇鸿茂石材建筑用花岗岩集中开采区

昌图县

建筑用花岗岩

0.0594

合计

3.2025

  第二节 强化砂石土资源开发利用管控

  普通建筑用砂石土采矿权出让实行关小上大,控增减存,鼓励规模化开发。统筹考虑城镇发展、生态保护、基础设施和交通条件,从严控制普通建筑用砂石土设置数量和布局,引导砂石土资源集中、规模及绿色开采。

  严格矿业权准入、管理。实行集中开采区和最低开采规模“双控”管理已有及新立普通建筑用砂石土采矿权,原则上均应分布在集中开采区内;集中开采区内新建、改扩建矿山,原则上资源储量规模应达到中型以上(1000万立方米以上)且矿山分布相对集中,矿山最低开采规模标准为20万立方米/年(50万吨/年左右)。对于集中开采区外已有砂石土采矿权,逐渐有序关闭,并按照自然资源部关于探索利用市场化方式推进矿山生态修复的意见,通过合理利用废弃矿山土石料的方式保障需求。

  产业发展引导方向。提倡矿地统筹和“净矿”出让,引导新建矿山向“五矿共治”关闭后的空白地选址,鼓励矿山按开采单元进行夷平式开采,不留残山残坡。支持机制砂石产业高质量发展,鼓励和支持综合利用煤炭及其他矿山废石、矿渣和尾矿等,推进机制砂资源再生利用,引导砂石企业向预拌砂浆、砌块墙材、资源综合利用等下游产业链延伸,探索建设绿色砂石生态产业区,加强市域资源丰富地区和资源匮乏区的衔接。

  摸清机制砂石资源家底。以县级行政区域为单元,做好机制砂资源专项调查评价工作,摸清家底,提前储备机制砂资源。包括:机制砂石资源的种类、分布范围、资源潜力、开发利用条件、资源可利用方向等,严控将多用途砂石矿产仅作为普通建筑骨料开采,为科学利用机制砂石,规划砂石开采布局提供依据。

  第三节 砂石土采矿权准入条件

  一、各种类别的自然保护地、生态功能规划区、生态保护红线、饮用水水源地、永久基本农田等环境敏感区以及国家、省、市确定的限制开采区内,一律不得设置集中开采区和开采规划区块。

  二、除合理衔接上轮市级规划划定的集中开采区及开采规划区块外,原则上不在未设置过采矿权的完好山体上新设露天矿山集中开采区及开采规划区块,不增加新的山体破坏点。

  三、对于历史原因业已形成的采矿权密集区,在全区重新总体规划、整体开发的前提下,开采规划区块(拟设采矿权)的划定和原已设矿山或关闭并注销矿山矿界之间不受300m安全距离的限制,相邻矿山之间可不留间距,且开采深度与原矿山的最低开采深度合理衔接,符合总体规划。

  四、对于保障省市县重点工程项目、乡村振兴发展重点扶持项目,可在充分论证的基础上,本着就近方便的原则,所设置开采规划区块生产规模不低于20万吨/年,服务年限与项目工期衔接,项目完工后2个月内由县级人民政府组织关闭,并督促矿业权人完成矿区生态修复,按程序注销采矿权。

  第四节 推进砂石土资源的矿地统筹与矿地融合

  矿地统筹,先矿后地。大力推进“矿地统筹、先矿后地”政策落地。根据城市宏观发展规划的需求,系统规划和实施自然资源的高效有序开发利用,精准把握矿产资源开发—土地利用的时序开发模式,以土地规划利用为目标,实施好土地开发与建筑石料矿产资源的同步规划和有机衔接,切实保障城市建设提质加速,实现城市自然资源效益、生态环境效益和社会经济效益的最大化。

  矿地融合,资源同时出让。对规划土地上覆石料资源储量低于100万立方米的建筑石料矿产,不设开采规模准入下限,以吸引土地投资人在土地开发利用的同时消纳土地上附着的石料矿产资源,破解小规模石料矿产资源开发利用难、监管难的问题。设立土地—矿产整合专项,在符合城市发展整体规划、保障国有资源保值增值前提下,在土地流转同时一次性出让石料矿产,采矿权有效期限一般不大于5年,到期不再延续。禁止局部开采、局部土地利用,全部采完后,核准进入到下一土地开发阶段。采矿活动须严格按照生态环境优先、绿色矿山要求进行,接受相关部门有效监管。

  第八章  加快绿色矿业发展

  第一节  推进绿色勘查

  一、加强源头管控,实施全过程监管

  通过源头管控,全面执行《绿色勘查规范》,把绿色勘查和生态保护要求贯穿和体现于地质勘查立项、设计、实施、恢复和验收全过程、各环节。在场地选址、勘查手段选择、道路路线、物料堆放、废弃物处置、土地复垦等方面落实勘查施工环境保护措施,最大限度减少对生态环境的扰动、污染和破坏。切实做到把绿色勘查要求和责任落实到具体勘查工作中。

  二、探索技术创新,引领绿色勘查

  树立绿色环保勘查理念,大力发展和推广航空物探、非常规地球勘查、便携式钻机替代槽探、“一基多孔和一孔多支”定向钻进技术、环保泥浆及净化处理等新技术,提倡钻探施工应用可折叠液压钻塔、箱式盛装循环水、环保泥浆,减少对周边环境的破坏。最大程度减少驻地建设、道路修建、场地平整和设备运输等各个环节对生态环境的影响程度及范围,实现地质勘查和生态环境保护协同发展。

  第二节  加快绿色矿山建设

  绿色矿山建设是从地质矿产勘查、矿山设计与建设,采、选、冶和深加工,到闭坑后地表复垦等生态环境修复、重建的全过程。按照“五化”要求,制定引领标准、打造绿色矿山,政策支持、加快进程,构建绿色矿业发展长效机制,努力打造科技含量高、资源消耗低、环境污染少的绿色矿山企业,实现资源效益、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生态效益有机统一的绿色矿业发展的新模式。

  一、制定标准,打造绿色矿山

  因地制宜,完善标准。落实并细化国家绿色矿山建设标准,明确矿山环境面貌、开发利用方式、资源节约集约利用、现代化矿山建设、矿地和谐和企业文化形象等绿色矿山建设考核指标要求。

  分类指导,逐步达标。新建矿山按照绿色矿山标准进行规划、设计和运营管理,达标率为100%。对生产矿山,积极推动矿山升级改造,逐步达到绿色矿山建设要求。到2025年,全县绿色矿业格局基本形成,达标率大中型矿山100%,小型矿山25%,绿色矿山建设数量力争达到5家左右。

  典型示范,以评处建。完成绿色矿山建设任务或达到绿色矿山建设要求和相关标准的矿山企业,经自行评估、第三方现场核查认定符合绿色矿山建设要求的,逐级上报省级有关主管部门,纳入全国绿色矿山名录。

  二、政策支持,加快建设进程

  实行有利于绿色矿山建设的支持政策。对实行总量调控矿种的开采指标、矿业权投放,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优先向绿色矿山和绿色矿业发展示范区安排。符合协议出让情形的矿业权,允许优先以协议方式有偿出让给绿色矿山企业。

  优先配置资源。对实行总量调控矿种的开采指标、矿业权投放,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优先向绿色矿山和绿色矿业发展示范区安排。协议出让的矿业权,优先以协议方式有偿出让给绿色矿山企业。

  保障建设用地。一是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调整完善中,要将绿色矿山建设所需项目用地纳入规划统筹安排,并在土地利用年度计划中优先保障新建、改扩建绿色矿山合理的新增建设用地需求。二是对于采矿用地,依法办理建设用地手续后,可以采取协议出让方式出让、租赁或先租后让。采取出让方式供地的,用地者可依据矿山生产周期、开采年限等因素,灵活出让年限,并且不能高出法定最高出让年限,在土地出让合同中约定分期出让价款。三是支持绿色矿山企业及时复垦盘活存量工矿用地,并与新增建设用地挂钩。

  财税政策支持。一是鼓励绿色矿业发展示范区积极争取地质矿产调查评价中央财政资金。县政府在用好中央资金的同时,可统筹安排地质矿产、矿山生态环境治理、重金属污染防治、土地复垦等资金,优先支持绿色矿业发展示范区内符合条件的项目。二是在《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范围内,持续进行绿色矿山建设技术研究开发及成果转化,符合条件并经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绿色矿山,可依法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绿色金融扶持。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在强化对矿业领域投资项目环境、健康、安全和社会风险评估及管理的前提下,研发符合地区实际的绿色矿山特色信贷产品,在风险可控、商业可持续的原则下,加大对绿色矿山企业在环境恢复治理、重金属污染防治、资源循环利用等方面的资金支持力度,鼓励社会资本参与绿色矿山建设,积极推动符合条件的绿色矿山企业在中小版、创业版和主板上市以及到“新三版”和区域股权市场挂牌融资。

  三、落实责任分工,统筹协调推进

  由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负责本县绿色矿业发展工作,按照“政府主导、部门协作、企业主体、公众参与、共同推进”的原则,立足基本县情和矿业发展新阶段性特征,制定本地区绿色矿山建设工作方案,加快推进组织绿色勘查、绿色矿山建设。

  四、构建绿色矿业发展长效机制

  推进国家、省、市、县级绿色矿山建设,加强示范引领,培育矿业发展新动力。按照政府组织、部门协作、企业主体、公众参与、共同推进的原则,发挥地方政府积极性,落实企业责任,建设一批绿色矿业发展示范区,由点到面集中连片推动绿色矿业发展,着力打造布局合理、集约高效、生态优良、矿地和谐、区域经济良性发展的样板区。

  五、强化监督管理

  完成绿色矿山建设任务或达标的矿山企业,自行评估,并向市县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提交评估报告。市县国土资源、环境保护等有关部门委托第三方开展现场核查,符合绿色矿山建设要求的,纳入全国绿色矿山名录,享受相关优惠政策。按照“双随机、一公开”的要求,不定期对纳入绿色矿山名录的矿山进行抽查评估,对不符合绿色矿山建设要求和相关标准的,从名录中除名,不得享受矿产资源、土地、财政等各类支持政策,按规定及时追究相关违约责任。

  第三节  矿区生态保护修复

  以“政府主导、部门配合、企业负责、社会监督”为总方针,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谁开发谁保护、谁破坏谁治理、谁投资谁受益”,“全面规划、分步实施”的原则,将矿山生态保护修复贯穿矿产资源开发全过程,促进矿产资源开发与生态保护协调发展, 服务我县生态文明建设工作。

  强化源头管控。新建矿山阶段,坚持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与矿山生态环境保护并重的原则,严格执行矿山环境影响评价制度,经评估采矿活动对环境影响和破坏较大的或遭破坏后难以治理,一律不予批准;生产矿山按照“边开采、边治理”的原则,严格规范矿业活动。加强采矿权人履行矿山管理保护基本责任的履行与监管,对矿山环境保护与治理和土地复垦任务提出具体要求,确定分期治理目标,并定期进行检查。出台相关矿山环境治理优惠政策措施,引导矿山企业增加对矿山环境保护与治理工作的投入,改善矿山环境恢复治理状况;闭坑矿山企业应及时编制矿山闭坑生态修复计划,按规定报请审查批准。自然资源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对矿山恢复治理情况进行审查验收,达到验收标准的方可闭坑。

  明确责任目标。在建和生产矿山造成的新问题,由矿山企业负责治理恢复。闭坑矿山、历史遗留或责任人灭失的矿山地质环境问题由各级地方政府统筹规划和治理恢复,治理资金以边坡剥离的砂石通过地方政府公开拍卖获得,不足部分统筹协调解决,必要时中央及省级财政予以支持。

  创新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工作机制。建立健全矿山生态环境恢复补偿机制,逐步完善矿山生态环境恢复治理规范。在矿山环境治理恢复环节,将矿山环境治理恢复保证金调整为矿山环境治理恢复基金,按照“放管服”改革的要求,将现行管理方式不一、审批动用程序复杂的矿山环境治理恢复保证金,调整为管理规范、责权统一、使用便利的矿山环境治理恢复基金,由矿山企业单设会计科目,按照销售收入的一定比例计提,计入企业成本,由企业统筹用于开展矿山环境保护和综合治理。有关部门根据各自职责,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建立动态监管机制,督促企业落实矿山环境治理恢复责任。

  积极探索矿地融合工作新模式。坚持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坚持新发展理念,积极发展“先矿后地、矿地融合”的新模式。跳出以往矿山废弃地去留只能“二选一”的固定“套路”,充分利用矿山废弃地资源,探索具有当地特色的综合治理型、景观再造型、旅游地质型、生态复绿型、土地整理型等多种类型的矿山废弃地环境治理模式,实现修复生态环境、消除地灾隐患和盘活土地资源的“三赢”,为新时代矿业发展注入新的活力。

  完善监督机制。国土监管部门要充分利用卫星遥感、无人机等先进技术,对矿山地质环境实施动态宏观监测和不定期巡查,加大监督执法力度,对拒不履行恢复治理义务的在建矿山、生产矿山,要将该矿山企业纳入政府管理相关信息向社会公开,列入矿业权人异常名录或严重违法名单,情节严重的,依法依规严肃处理。矿山闭坑时,必须提交矿山闭坑报告,报告中必须有关于开发利用方案中的矿山地质灾害防治方案、水土保持方案、土地恢复治理实施方案的落实情况的内容,并经国土资源管理部门验收方可批准闭坑。

  强化监督管理。各级地方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要加大监督执法力度,有效预防和控制采矿活动对矿山地质环境的破坏,从源头到末期治理制定有效的防控措施,避免先破坏后治理。加强政策引导,多方筹措基金,调动积极性,使历史遗留矿山环境问题尽快得到治理。对已治理完工的矿山,按照有关规定及时组织验收,确保自然生态环境治理工程的质量。

  第九章  强化规划约束  保障规划实施

  《规划》一经批准即具有法律效力,必须严格执行,全面落实。坚持从完善制度和创新机制入手,将落实《规划》作为自然资源管理部门的一项重要任务,保障规划目标和任务的实现。

  第一节 建立完善规划实施目标责任考核制度

  建立、健全矿产资源规划体系。按照下级规划服从上级规划,专项规划和区域规划服从总体规划的原则,在县级行政管理部门的统一协调下,落实市级规划的目标任务、指标、分区、重大工程和政策措施,完善县矿产资源规划体系,充分发挥各级规划对矿产资源勘查开发保护的统筹管理和宏观调控作用。

  完善规划考核、评估制度。县级人民政府及其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要对规划中总量控制、矿山数量与结构、“三率”指标、绿色矿山建设及矿山生态复垦等主要指标进行考核,确保规划全面实施。实施规划评估制度,建立和完善规划实施年度执行情况报告和中(终)期评估报告制度,开展规划实施效果的评价。

  第二节 健全完善规划审查制度

  县域内的矿产资源勘查与开发、环境保护与矿产资源集约节约利用等工作必须严格遵照本《规划》。矿业权的出让、审批等,必须符合《规划》的准入条件和矿业权设置区划,对不符合《规划》准入条件和矿业权设置区划的,不得审批。

  第三节 健全完善规划实施评估调整机制

  《规划》实施过程中,确需对规划内容进行完善的,可进行必要的调整及修改,经依法依规批准后实施。

  规划调整。因地质找矿新发现、新成果,或市场及技术条件等发生变化,可对规划进行调整,调整仅限于矿业权设置区划内容,涉及低风险类矿产及市级发证权限的,调整市级规划;涉及无风险类矿产的,调整县(市)区级规划。

  规划修改。因经济社会发展形势和条件发生重大变化,以及自然资源部和省人民政府有关规定调整的情形等,可对《规划》确定的矿产资源勘查、开发利用与保护的主导方向、总量、结构、约束性指标等进行修改。

  第四节 加强规划实施情况监督检查

  公众监督、参与。矿产资源规划指标为社会各方关注对象,要建立公众参与、规划听证、规划公示、管理公开等制度。加强规划宣传,依法对须公开的信息及时进行公示,主动接受社会监督,畅通监督举报渠道,为公众参与规划管理创造有利条件。

  管理部门监督、检查。县级人民政府及其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要切实加强对矿产资源规划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并将其列入自然资源执法监督的重要内容。建立规划约束性指标的年度实施检查制度,严格执行矿产资源勘查和开发利用的“双随机”制度,加强矿产资源储量、“三率”指标、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等动态监测。

  第五节 提高规划管理信息化水平

  以“自然资源云”为统领,以“一张图”数据库和“三大平台”(政务办公平台、公共服务平台、综合监管平台)建设为抓手,完善信息化顶层设计,构筑以信息化为支撑的自然资源管理运行体系,完善市级矿产资源规划管理信息系统。将地质矿产调查评价的最新成果,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与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的动态变化纳入规划管理信息化系统,及时反映矿政管理现状,提高规划管理信息化水平,推动自然资源信息化再上新台阶,促进规划管理的科学化和高效化。

  第十章  附则

  《规划》经铁岭市自然资源局审查批准,由昌图县人民政府发布实施。

  《规划》实施过程中的相关事宜由昌图县自然资源局负责解释。

  《规划》修改与调整,由昌图县自然资源局负责组织并按规划审批程序批准后实施。

解读 interpret

  关于《昌图县矿产资源总体规划》的解读

  为了宏观管控昌图县矿产资源勘查开发和生态修复治理活动,加快矿业转型升级和绿色发展,确保资源供给与经济社会发展需求相适应,矿业权设置与空间管控措施相衔接,资源开发利用与环境保护相协调,依据《自然资源部关于全面开展矿产资源规划(2021-2025)编制工作的通知》(国土自然资发〔2020〕43号)、《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印发〈省级矿产资源总体规划编制技术规程〉和〈市县级矿产资源总体规划编制要点〉(2021-2025)的通知》(〔2020〕19号)、《关于开展全省各级矿产资源规划(2021-2025)编制工作的通知》(辽自然发〔2020〕42号)、《辽宁省矿产资源总体规划(2021-2025年)》、《昌图县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二〇三五年远景目标纲要》和《昌图县国土空间规划》等相关产业政策要求,编制《昌图县矿产资源总体规划(2021-2025年)》,该规划是铁岭市规划体系的组成部分,是加强和改善矿产资源宏观管理的重要手段,是依法审批和监管矿产资源勘查开发利用与保护活动的重要依据,涉及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活动的相关规划,应与本《规划》做好衔接。

  自然资源局

  2023年4月13日